无线电设备年检,可以超过一年吗?

2018-05-141291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在其召开的第98次会议上,以MSC.1/Circ.1576号通函的形式,批准了关于VDR(S-VDR)、AIS和EPIRB年度测试时间的统一解释。

  对于SOLAS CV/R18.8条要求的VDR(或S-VDR)、SOLAS CV/R18.9条要求的AIS、SOLAS CIV/R15.9条要求的EPIRB的年度测试,应在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下SE和SR证书的年度、定期或换证检验的窗口时间(即证书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共六个月的窗口期)内实施(shall be carried out within the time window of theannual/periodical/renewal survey under HSSC),但不能晚于相关证书签注或换证检验的完成日期。

  也即,上述提到的无线电设备年度测试,应在法定证书的年度、定期或换证检验时安排,这样,在理论上会出现相邻两年的无线电测试间隔期超过12个月(甚至接近18个月)的现象,这是IMO允许的。

  【追溯】国际海事组织早在2000年6月23日,即以MSC.1/Circ.955号通函的形式,对救生消防设备,可以结合法定证书的检验窗口进行,有过明确要求:船旗国实施HSSC时,尽管有SOLAS公约对船舶救生和无线电设备检验间隔期不允许超过12个月的规定,但仍允许结合法定证书的年度、定期或换证时一起做(maybe in concert with the terms of the HSSC annual, periodical and renewalsurvey stipulated in the SOLAS)。

  【请注意】前后两个通函用词的不同,早先的通函用的是允许(may be),而后来的通函用的是应该(shall be)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