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筏属具过期

2018-01-271779


  某国际航行船舶,救生筏检修日期为2017.10.24,检修报告上注明,救生筏的下次检修时间为2018.10.23,如下图所示:
  


  但检查人员发现,该检修报告后面的救生筏属具中,手持红火号于2018.6到期,降落伞火箭于2018.8到期,漂浮烟雾信号于2018.6到期,急救药箱于2018.7到期,如下图所示:
  


  也就是说,在下次这个救生筏检修时间还没到期的情况下,筏里面的手持红火号、降落伞火箭、漂浮烟雾信和急救药箱就先过期了,如果在属具过期、到下次救生筏检修这段时间里,船舶发生安全事故,需要使用这个救生筏时,船员的生命安全就受到了影响。

  怎么可以这样呢?查一下IMO的相关要求。

  SOLAS CII/R8提出了船舶救生筏的维护保养要求,公约要求船舶按IMO A.761(18)号决议(《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建议案》)的标准来执行救生筏的定期检修。

  IMO A.761(18)号决议附件第5.11条明确要求:应检查救生筏所有属具,以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期满日之前不足6个月就要过期的项目,则在检修时就应更换。

  从这条要求来看,救生筏检修到期日是2018.10.23,往前推6个月,即2018.4.23,依这个决议的要求,可以理解为虽然救生筏的下次检修是在2018.10.23,但允许2018.4.23以后属具过期。如果救生筏检修的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那么这个决议就有些让人费解。

  不过,海安会MSC.388(94)号决议,于2014.11.18通过了IMO A.761(18)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把附件第5.11条替换为以下内容:应检查并确保所有属具备品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在下次救生筏检修日期之前将到期的属具备品,应在本次检修时进行更换。

  哦,修正案后的决议就不让人费解了,救生筏检修到期之前,不管救生筏的检修周期是一年还是半年,都不允许属具过期。

  也即:该轮救生筏属具,在救生筏检修到期日之前就过期,这是明显的重大缺陷。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