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灯垂直2米间距的解释

2017-10-191400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录一第2.9.1要求:长度为20米以上的船舶,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的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

【解释一】关于间距2米的要求,是指规则要求的、垂直的一组两盏或三盏号灯,其显示功能可以表明一项船舶状态时,才有这个垂直间距2米的要求,不是指所有信号灯之间都要求垂直2米。

【解释二】规则第三章27条要求,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也就是说,两盏垂直装设的失控灯,可以表明船舶处于失控状态,所以这两盏灯的垂直间距要求2米。

【解释三】规则第三章29条要求,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有些人认为,引航员在船时,该船号灯也要满足本条要求。但规则本条要求的是“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a vessel engaged on pilotage duty),而不是指被引航的船舶,所以货船上白下红的两盏环照灯,无需满足垂直2米间距的要求。除非其他规则另有要求。

【解释四】规则第三章第30条要求,搁浅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这组号灯垂直间距需要满足垂直2米间距的要求,失控灯可以在搁浅时使用,满足这项显示功能。

【解释五】关于最低一盏号灯高于甲板4米,规则附录一定义中明确指出,船体以上的高度,是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一般来说,主甲板就是最上层连续甲板,所以最低一盏号灯应高于主甲板4米,而不是高于罗经甲板4米。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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