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船前船舶污底如何索赔--London Arbitration 1/26

2026-01-15444

  在航运实务中,由于港口压港,长时间在港最终导致船舶水下部分发生污损;如果没有及时安排清理,势必将影响船舶的速度油耗。考虑到现实情况,即使安排水下清底,受限于环境和条款也不大可能都清理干净。所以,一旦船舶发生污损,将非常麻烦。

  在London Arbitration 1/26案中,船东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执行一份从南美东海岸至中国的航次期租。租船合同第42条规定,本合同适用英国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按照LMAA规则在伦敦提交仲裁。争议产生后,承租人和船东各自任命一名LMAA正式会员担任仲裁员。两名仲裁员认为无必要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承租人索赔127,545.45美元,船东反索赔28,174.16美元。争议焦点在于承租人主张:船舶交付时存在水下污损缺陷,导致航速降低,从而产生停租索赔。

  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Charterparty terms

  Clause 15 of the charterparty provided:

  “… If upon the voyage the speed be reduced by defect in or breakdown of any part of her hull … the actual time so lost, and the cost of any extra fuel consum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 to be deducted from the hire.”

  Clause 97 (Evidence of performance) provided:

  “Evidence of weather and current conditions to be taken from the Vessel’s deck logs and independent weather bureau reports. In the event of discrepancy between deck logs and independent weather bureau reports, Owners and Charterers are to mutually appoint another reputable independent weather routing company whose reports are to be final and binding … Any independent weather bureau /analysis always to exclude a transit leg that does not have a minimum of 20% of transit in good weather. … In the event of disagreement and if an amicable solution cannot

  be found, then matter to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第15条是标准的停租条款,附加的第97条,履约性能证据条款规定,天气及洋流条件的证据应取自船舶甲板日志及独立气象局报告。若甲板日志与独立气象局报告之间存在差异,船东与承租人应共同指定另一家信誉良好的独立气象导航公司,其报告为最终且有约束力。任何独立气象局/分析始终应排除航段中良好天气占比不足20%的航程。若发生分歧,且无法通过友好方式解决,则该事项应提交仲裁。

  关于船体污损问题,船舶在订约前约五个月,其螺旋桨在韩国进行了清洗。当时,船体垂直侧面被发现覆盖着黏液、藤壶和海草,整体防污涂层状况较差,但船底相对清洁。随后,船舶执行了以下航次:从澳大利亚装货到印度尼西亚;从印度尼西亚空放到新加坡;从瑞典装货到巴西。

  在巴西港口,船舶的垂直侧面进行了清洗,螺旋桨得到抛光。检查发现防污漆状况极差,部分区域已磨损至防腐蚀层。船底则严重污损,覆盖着大量黏液,并有高密度幼生藤壶。船舶在该港口闲置10天后,驶往巴西另一港口,在那里继续停留,直至两周后交付给承租人。

  装货完成后一周,船舶驶往中国,六周后抵达卸货港。随后,船东安排到中国一处船厂修船,由检验师、船厂代表及船舶轮机员共同检查。船体进行了喷砂处理并重新涂刷新的防污涂层。船厂检验结论为:“水线以下船体约90%被污损生物覆盖,厚度及密度不一,大致可导致航速降低0.5-1节”。检验师拍摄的照片显示了大面积水下污损。

  船舶在交船前,已在热带水域停留约一个月,且基本处于静止状态。根据仲裁庭的经验,这种期间和条件经常导致船舶船体污损。在本案中,防污涂层状况较差,船底也已污损。鉴于船舶在巴西首个港口的长时间停留以及在下一个港口的闲置期,仲裁庭毫不犹豫地认定:在已清洗过的部位,污损进一步恶化或重新发生。

  仲裁庭认为在中国船厂发现的污损,在从巴西至中国的航程中不太可能显著增加。证据强烈表明:交付时,船舶船体确实存在严重污损。因此,该污损构成租船合同第15条意义上的缺陷。

  关于速度与耗油索赔,承租人依赖两份海事工程师报告。船东未提交任何专家证据。由于第97条规定“良好天气”占比需达20%,本案“良好天气”期间不足以触发性能保证。船东援引Eastern Pacific Chartering Inc v Pola Maritime Ltd (The Divinegate) [2023] 1 Lloyd’s Rep.442案,主张该案确立了以下原则:

       (i)当双方采用基于良好天气的性能保证时,适用该保证应是评估任何索赔(包括基于船底污损缺陷的第15条停租索赔)的首要方法,因为它反映了双方选定的性能基准。良好天气方法必然涵盖因船底污损导致的性能不足。

       (ii)可能通过其他方法评估性能,但任何替代方法必须:(1) 被证明可靠;(2) 与明示性能保证一致。

       (iii)若替代方法与主要良好天气方法不一致,则必须被驳回。

       (iv)同样,若替代方法仅为理论性且不可靠,也必须被驳回。

  仲裁庭认为,这些原则在本案中过于严格。仲裁庭质疑这些是否真正属于必须严格遵循的纯法律原则。在无可争议存在严重污损的情况下,显然会对船舶性能产生负面影响。从法律上看,这属于第15条项下的缺陷。若能根据公认的船舶建筑及海事工程原理(以及常识)通过计算确立可能的航速降低和/或耗油增加,则该证据即可作为证明缺陷影响及其经济成本的依据,可作为从租金中扣减的理由。

  仲裁庭认为即使“良好天气”期间不足以触发性能保证,或性能保证明确限制推算,也应如此。如果有令人信服的专家证据证明缺陷后果,且该证据基于公认的科学原理及常识,则仅因未满足此类限定就排除性能不足索赔是不公正的。

  仲裁庭认为承租人的专家证据令人信服。该专家审阅了船舶日志,排除了可能导致性能不足的其他因素(如滑失率、天气条件、船体变形、主机性能不足等)。其结论——整个租期内航速至少损失1节——是合理的。

  最终,仲裁庭裁定承租人的索赔全部成立,船东反索赔失败。船东须支付127,545.45美元,并按年利率7%、每三个月复利计算利息,自还船后约四周起算至付款之日止。船东须自行承担其费用,并支付承租人费用(若无协议,则按《1996年仲裁法》第63(5)条评估),以及仲裁费用,并按年利率7%、每三个月复利计算利息:对承租人可收回费用,自裁决日起算;对仲裁费用,自承租人向仲裁庭支付之日起算,直至船东向承租人支付之日止。

  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船舶污损在法律上属于船舶缺陷,这个问题在The Ioanna [1985] 2 Lloyd’s Rep.164 案中涉及。在这个案中,也是船舶交船前就已经有污损,Staughton法官认为,当船舶开始租约服务时就有污损,那这就构成了船体上的缺陷(defect)。根据《牛津词典》的定义,“defect”意为不完美或瑕疵(imperfection or flaw)。本案中,该船舶确实存在不完美或瑕疵。

  此外,在早先的London Arbiration 12/25案中,船舶在Richards bay前后呆了31天,超出合同规定的15天;合同第95条为 BIMCO 船体污损条款。船东要求承租人安排水下检查,承租人照办;但检查显示仅螺旋桨严重污损。潜水员建议清洗海水吸入格栅,承租人在Richards bay未安排清理。船东最终此安排在新加坡进行水下检查和清理。在新加坡,螺旋桨被清洗并抛光,海水吸入格栅被清洗,费用 5,500 美元。尽管新加坡检查时发现其他污损,但这些仅在稍后上海停靠时清洗。船东索赔新加坡和上海水下清洗费用 25,688.72 美元。

  承租人辩称,即使承担责任,也仅限于清洗螺旋桨的费用。仲裁庭认为,承租人未违反第95(c)条因未在Richards bay港安排清洗。第95(c)(ii)条已预见到承租人可能选择推迟清洗,而这正是他们所做的。即使存在此类违约,也无损害产生。由于还船前无法清洗,根据第95(d)条,双方本应在还船前约定一笔总付金额。尽管未达成协议,但船东有权获得相当于该金额的赔偿,但无更多。

  从这些案子可以看出,如果交船前就发生污底,船东将无法依赖所谓的没有满足合同的好天气条款,没有气导报告而逃避责任。污底会影响船舶的速度油耗,这是公认的科学原理及常识,如果仅因未满足此类限定就排除性能不足索赔是不公正的。此外,在租约期间在港超时,如果水下检验情况正常,后续发生的污损将和承租人无关,只要承租人在还船前有安排水下检验,证明情况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有不少清底公司,会乱出具报告。比如很多地方没有清理,出具了清理干净的报告。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判断,如果发生污底,不大可能短时间内就完成清理,一条好望角型船可能需要5天,绝无可能在新加坡加油短短的时间内就清理干净。另外,检验公司也可能按船东要求,原本没有污底的,出具了虚假报告--报告里面显示的照片并非涉案船舶,是别的船的。如果发生比较大的争议,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找靠谱的公司,第一时间安排检验,取得证据,保护自身利益。

  另外,气导报告的情况也类似。虽然合同条款对“好天气”已经规定了很多限定条件,但气导公司出具的报告很明显不符合合同规定,这里面有可能是气导公司本身问题--站在了委托方,承租人的立场,单纯为了索赔而索赔;另外一方面,有可能承租人提供给气导公司的“好天气”条款和合同规定的不一致。但这种做法,意义并不大;一旦仲裁,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气导报告是不可能被仲裁庭接受,索赔将不成立。而且,气导公司存在很大风险,很可能被船东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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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