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典型缺陷

2017-05-187516

一、甲板部分:

1、驾驶台两侧,无电罗经复示器(SOLAS1981修正案第V章第12.d.ii条,适用于1984.9.1以后建造的1600总吨以上船舶)。

2、驾驶台两侧指挥位置,没有舵角及尾轴转速(SOLAS1981修正案第V章第12.m条,适用于1984.9.1以前建造1600总吨以上,及1984.9.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船舶)。

3、驾驶台操舵位置和标准磁罗经之间没有合适的通信手段,或操舵位置无法读取标准磁罗经读数(配备操舵磁罗经者除外)(SOLAS1981修正案第V章第12.b.i条/150总吨以上)。

4、液压操舵装置的每个液体储存器设低位报警器,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到的地方,发出视听的警报(SOLAS1981修正案第II-1章第29.12.2条/1984.9.1以后)。

5、驾驶台通用报警装置不能自动发出七短一长报警(SOLAS C III/R6.4及LSA7.2.1.1/1998.7.1以后)。

6、驾驶台两翼宽度不够(SOLAS CV/R22和MSC.1/Circ.1350,1998.7.1以后/船长45米以上)。

7、舵机间没有两条脱险通道(SOLAS CII-2/R13.4.2.3/2002.7.1以后,对于1000GT以下船舶,如果直接通向开敞甲板则一条也可以)。

8、机舱通风筒和生活区相邻侧墙壁、驾驶室操纵台底部甲板、应急发电机底部甲板等处,未做A-60防火分隔(SOLAS1981修正案CII-2/R44/1984.9.1以后)。

9、驾驶室和梯道或走廊之间的防火门不是A-0级(SOLAS CII-2/R44,1984.9.1以后)。

10、机舱A-60防火门为铆接到门框上,不能有效防止烟气通过(SOLAS1981修正案CII-2/R44/1984.9.1以后)。

11、生活区用于脱险梯道的门宽不足700mm(FSS13.3/2002.7.1以后)。

12、船员房间用做贮物间,但房间门仍使用B-0级防火门(SOLAS C11-2/R44,1984.9.1以后)。

13、两盏失控灯的垂直距离不足2米(避碰规则附录一2.9.1/20米以上船舶)。

14、机舱逃生孔内部尺寸不足800x800mm(SOLAS CII-2/R13.4.2.1,2002.7.1以后)。

15、机舱没有配备两个燃油日用柜或等效布置(SOLAS CII-1/R26.11)。

16、机舱A-60防火分隔,没有在限界面向外延伸450mm。

17、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餐厅未分开使用,船员人数超过15人(包括15人)没有病房(ILO92/R11 & R14)。

18、两盏失控灯被主桅遮档的角度超过6度(避碰规则附录一9.2)。

19、救生衣非卡扣式(LSA R2.2.1.5.4,2010.1.1以后要求)。

20、主发电机不能自动起动并电,不满足SOLAS公约第II-1章第41.5.1.1条的要求(1998.7.1以后要求)。

21、雷达有效扫描直径,1000总吨以上小于180mm,10000总吨以下小于250mm,10000总吨以上小于340mm,且无性能测试装置(Performance Monitor)(MSC.64(67),1999.1.1以后)。

22、舷灯高度超过首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避碰规则附则一,第2.7条,所有机动船)。

23、走廊宽度超过700mm,但两侧均无扶手(FSS R13.3,2002.7.1以后)。

24、甲板或生活区内倾梯超过50度(一般应为45度,不应大于50度),或机舱及其他小处所大于60度(FSS R13.3,2002.7.1以后)。

25、船员房间超过2平方米,存放物料或备件,但该房间防火门不是A0级(SOLAS 1981修正案CII-2/R44,1984.9.1以后)。

26、生活区超过4平方米的储物间存放油漆,但该房间没有固定灭火装置(SOLAS CII-2/R10.6.3.1,2002.7.1以后)。

27、主甲板栏杆没有每隔三档做一个支撑(LL R25.3.b)。

二、轮机部分:

1、机舱燃油柜的平板玻璃式油位计,和油柜之间未装设有自闭阀(SOLAS CII-2/R4.2.2.3.5.2.2,2002.7.1以后)。

2、测量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置,并在该装置下面设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用于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SOLAS Ch.II-2/R4.2.2.3.5.1.3,2002.7.1以后)。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上部沉淀室与曝气室间,没有可视管(MEPC.2(VI),2003.9.27以后,400GT以上,以及小于400GT但载人超过15人的船舶)。

4、锅炉舱内或其入口外侧,应有1套手提式泡沫枪,连同一只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容器(SOLAS CII-2/R7.1.2,1984.9.1以后)。

5、主、副机表面,或锅炉周围,或机舱底板下太脏,油迹过多(SOLAS CII-1/ R26.7)。

6、油舱测深管终止于生活区(SOLAS CII-2/R4.2.2.3.5.1,1984.9.1以后)。

7、油水分离器在使用清洁水冲洗时,15ppm报警装置不报警(MEPC.107(49) R.4.2.10,2005.1.1以后)。

8、燃油日用柜、沉淀柜和滑油柜透气管的布置,无法确保透气管在破损时,防止海水或雨水的溅入(SOLAS CII-1/R26.11,1998.7.1以后)。

9、舵机补充油柜的容积,小于两个舵机执行油柜中的任何一个。(SOLAS1981修正案CII-1/R29.12.3,1984.9.1以后)。

10、机舱内发现有20米的消防皮龙带(SOLAS CII-2/R10,2.3)。

11、副机进机燃油阀操作位置,不能保证船员在柴油机失火时,靠近关闭它(SOLAS CII-2/R4.2.2.5.5及MSC.1/Circ.132,2002.7.1以后)。

三、软件方面:

1、按国际航行船舶要求,配备包括SOLAS、MLC、ISM、ISPS、船长医疗指南等在内的所有主要公约和相应航海图书资料,或上述资料未及时更新。

2、船上培训手册未更新,或信息和实船不符(SOLAS CIII/R35,所有船)。

3、指定人员的资质不满足要求(MSC-MEPC.7/Circ.6)。

4、压载水公约生效后,压载水管理计划应满足MEPC.127(53),替代以前的IMO.A.868(20)标准。

5、船舶没有配备《船舶结构通道手册》(SOLAS CII-1/R3-6.4,2005.1.1以后500GT以上油船,或20000GT以上散货船)。

6、救生设备的每周和月度检查,未按要求记入航海日志(SOLAS CIII/R20)

7、航行计划不满足要求(IMO A.893(21))。

8、轮机长没有参与编写航行计划(STCW A-VIII/2 part 2)。

9、弃船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没有记入航海日志中(SOLAS CIII/R19.5,所有船)。

10、船旗国或船级社通函未更新(ISM 1)。

11、无舱口盖船员东检查和维护程序(SOLAS CXII/R7.2,MSC,169(79),2006.7.1以后散货船)。

12、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在IOPP换证检验时,没有校准或提供校准证书(MEPC.107(49) R.4.2.10,2005.1.1以后)。

13、未按要求分别把三本应急拖带手册存放在驾驶台、艏楼、船舶办公室或货控室(SOLAS CII-1/R3-4,MSC.1/Circ.1255,所有船)。

14、货船没有配备破损控制图及小册子(1992.2.1以后)。

15、货船没有分舱和破损稳性计算(1992.2.1以后100米以上,或1998.7.1以后80米以上货船)。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