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宁波辖区事故分布图
(一) 死亡失踪人数、沉船艘数同比大幅下降

(二)复杂水域(甬江、甬江口)事故多发,核心港区安全不容大意
2020年甬江口、甬江水域共发生事故22件,占事故总件数的46%。其中,甬江口水域发生事故12件、甬江水域10件,分别占比25%、21%。事故造成沉船1艘,直接经济损失约686万元。象山沿海发生事故7件,大榭港区、象山港各发生事故4件,穿山港区、北仑港区各发生事故3件,奉化江、金塘大桥水域各发生事故2件,虾峙门油轮锚地、石浦港区各发生事故1件。

2020年发生商渔碰撞事故11件,同比2019年增加5件,比2018年增加4件。商渔碰撞事故中,一般等级事故3件,占全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量的50%。
(四) 船舶碰撞类事故和砂石船事故占比较高,涉客、危、桥事故时有发生
2020年辖区发生碰撞类事故32起,占事故总量的65.3%。同比2019年,事故总量增加17件,而碰撞类事故增加13件,占增量的76.5%。

▲事故种类分布图
2020年发生涉及客船事故1件,涉及危险品船事故13件,触碰桥梁或桥梁附属设施事故3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五)第三季度事故件数多,夜间时段(1800-0600)事故发生概率大
从事故发生季度来看,第三季度发生事故最多(18件)。其原因主要:开渔后沿海通航密度加大,商渔船碰撞风险升高。

▲事故季度分布图

▲事故发生时段分布图
(一) 船员个人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全年49件事故中,有38件存在船员个人安全意识、责任方面问题。
具体表现为:驾驶台资源管理缺失、船员疲劳驾驶、瞭望疏忽、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未采取安全航速、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
(二) 船舶开航前自查不到位,对影响航行安全的风险评估不足
全年49件事故中,有21件与开航前自查、航线环境有关。
具体表现为:海图、航海图书资料未及时更新、未按规定制定航次计划、对待靠码头泊位的信息掌握不全、超等级靠泊;对强流、大风浪、对能见度不良等环境因素对航行安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
(三) 船舶关键性设备故障,带病航行
全年49件事故中,有6件是船舶设备故障、改建引起的。
具体表现为:船舶主机舵机突发故障、舱盖板强度不足、违规改建船舶货舱、船舶导助航设备中关键信息显示不准确等
(四) 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岸基支持力度不够
全年49件事故中,有16件与公司管理相关。
具体表现为:未按要求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未有效核实船舶航次计划、岸基人员到船上开展检查流于形式、公司对船长首到港靠离泊岸基支持不足,公司对安全信息传递不到位,船舶未开展深入学习等。
(五) 对一些特殊规定不熟悉
全年49件事故中,有12件与不熟悉特殊规定有关。
具体表现为:对《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区域交通流组织方案等特殊规定不熟悉。
四、安全提醒
船员
◆ 明确值班职责,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及时间,在夜间易疲劳时段可加强值班力量。
◆ 时刻保持正规瞭望,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
◆ 仔细核对航线,勤测船位,对船舶周边情况要心中有数。
◆ 及时采取避碰撞行动,尽可能做到“早、大、宽、清”。
◆ 保持安全航速,把握船舶安全间距。
◆ 港区航行时,注意遵守特殊规定、保持高频值守。
船舶
◆ 及时更新海图,科学详细地制定航次计划。
◆ 加强船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工况良好、适航、适货。
◆ 航行、靠离泊时,充分考虑潮流和恶劣天气的影响,提早做好应对准备。
◆ 江河水域航行时,关注枯水期、大潮汛等水位影响因素,谨防搁浅。
航运公司
◆ 配备足额、适任船员,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强化安全意识。
◆提供有力岸基支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频次及效果,落实公司岸基自查。
◆ 建立健全“双预防”机制,对船舶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传递预警预控信息,同时关注船上对预警预控信息的落实情况,做到信息闭环管理。
◆ 掌握船舶动态,保障船长权力,制止冒险作业。
◆ 适时对公司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开展更新自查,健全完善安全制度,提高实际操作性,保障足够的岸基支持。
环境
◆ 宁波沿海春季浓雾多发、夏秋季台风影响、冬季寒潮大风,水上航行环境复杂,船员及公司要结合季节性气候特点,进行针对性预防。
◆ 在甬江、象山沿海等复杂水域航行时,要时刻评估本船周边环境,判断与其他船舶会遇态势,及早联系沟通,主动采取有利避碰的安全措施。
◆ 码头单位应对其水域潮流开展规律性研究,主动为船舶靠离泊提供准确的潮流信息,大潮汛、特殊潮流时段应提早对船舶发出安全提醒。
来源:宁波海事局通航管理处
2021-02-08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