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筏等检验可以超过12个月

2017-02-092122

海安会第72届会议审议了经修正的SOLASCIII/R20.8, CIII/R20.9和CIV/R15.9以及有关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关于CI/R8和CI/R9所要求的气胀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海上撒离系统、救助艇和卫星示位标(EPIRB)的检验间隔期,分别由上述公约相关条款要求,间隔期应不超过12个月。

在此期间,上述设备分别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和货船无线电证书SR的每个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经过年度或定期检验,即最大间隔期18个月。

海安会注意到,SOLAS CIII和CIV相应条款和CI/R8和CI/R9有关检验间隔期的规定之间有着差别,给船舶经营人和主管机关实施HSSC造成不便和麻烦。海安会也注意到,SOLAS公约1988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而HSSC于1999年11月通过。

海安会为实施HSSC本着简化检验要求,减轻主管机关、船舶经营者及船员的负担,作出决定:船旗国实施HSSC中,尽管在经船舶救生设备和无线电设备检验间隔期修正的上述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仍可与HSSC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换新检验的规定一致。

海安会要求成员国政府在实施船舶相关检验,以及对实施HSSC国家的船舶进行港口国检查时应用上述规定。(上述要求出自MSC/Circ.955)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