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舱报警系统的要求

2017-01-121221

关于定时无人值班机舱报警系统,SOLAS公约第II-1章第51条明确要求如下:

1、须设有报警系统,以显示任何要注意的故障,且该报警系统须:①能在主机控制室或推进机器控制位置发出声响警报,并能在适当位置显示每一独立的报警功能;②通过选择开关与轮机员公共处所和每一个轮机员居住舱室相连接,以保证至少与这些舱室的其中之一相连接。主管机关可准许采用等效布置;③对要求值班驾驶员采取行动或予以注意的任何情况,能在驾驶室激发声光警报;④尽实际可能按故障安全原理来设计;并且⑤如果一个警报在限定时间内未在所在位置引起注意,将启动轮机员报警装置。

2、①报警系统须得到连续供电,并能在失去正常供电情况下,自动转由备用电源供电;②报警系统正常供电出现故障须发出报警指示。

3、①报警系统须能在同一时间显示一个以上的故障,并在接受任何警报时,不得妨碍接受另一警报;②对第1款所述位置接受任何报警情况,须在显示警报的其他位置显示出来。警报须一直保持,直至被接受,各个警报的灯光报警信号,须保持到故障被排除,此时报警系统须自动复位到正常工作状态。

本条要求可追溯至1986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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