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

2020-12-31943
  



  航行灯

  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航行灯供电故障;

  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



  1、基本号灯:



  2、作业号灯:

  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

  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

  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6、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

  7、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

  三、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安装要求

  1、环照灯的安装

  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2.前桅灯的安装:

  (1) 除操纵号灯及20规则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8.2.3.1(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操限船号灯) 与8.2.3.12(限于吃水船号灯)的安装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3、后桅灯的安装:

  (1) 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4、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5、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6、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1)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红、白、红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阳光安检

  微信公众号:YGAJ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