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把渔船当假回波,还妄图毁灭证据?看海事如何锁定肇事船舶

2020-09-07939
  今天,和大家分享大连“华江1”轮与“冀乐渔03002”轮碰撞事故。

  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救人报警这是常识。

  但是有人一看出事了,没有采取停船施救等措施,而是转向摆脱渔船,并指使船员覆盖碰撞擦痕,隐瞒事实,毁灭证据。最终,被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获刑!


  01、PART到底是谁撞了渔船?



  2017 年 5 月 4 日,“冀乐渔03002”驶离老米沟口。

  4 日至 7 日期间,该船在其固定网地附近活动;

  7 日 0644 时, 该轮在 3°13.0′N/120°09.7′E 处疑似关闭 AIS;

  7 日 2000 时, 该船在 39°13′N/120°11′E 附近锚泊。

  9 日 2305 时,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接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来电:渔船“冀乐渔 03002”在作业时失联。失联时间5月7日0644时,失联时 AIS 船位 39°13′N/120°09′E。

  10 日 1115 时, 39°18′N/120°20′E 处发现碎船木屑等漂浮物;

  10日1500时,在 38°50.9′N/120°24.9′E 处发现渔船,该轮呈向左侧倾覆、锚泊状态。右舷明显破损,疑似碰撞,初步确认此船为失联渔船。

  5月12日,河北乐亭水产局协调两条渔船将侧翻渔船拖带离开现场,开往就近渔港。

  5月13日,该渔船已经被吊上岸,船舱内发现两具遇难人员遗体,再无其他发现。

  后经过对事发附近水域大面积、持续100多个小时的搜寻,现场所有可能海域均已被搜寻,均未发现失踪人员,仍有6人失踪。

  02、PART看海事调查官如何成功锁定肇事船舶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船也一样。

  经排查事发时段该海域的船舶 AIS 航迹,“华江1”轮是唯一1艘先后驶过这两点附近的船舶,其 AIS航迹与事发时间、地点等信息吻合,且航行途中有突然减速的航行异常表现。

  经审查询问,8日0130时,“华江 1”二副调减了雷达增益以抑制雷达杂波。

  0200 时至 0230 时,发现本船左舷约4°、 距离约1.7 海里处有一雷达回波,连续出现两次,随后到驾驶台左舷侧翼甲板用望远镜观察了一下,未发现灯光,判断是假回波。

  0500时,发现船首左舷浪花异常,怀疑有异物,即通知船长到驾驶台。大副和船长先后去船首观察、确认左锚卡住1艘木质渔船。

  约 0553 时,船长令操右满舵,船舶右转期间,渔船与左锚脱离,沿左舷向船尾方向漂移。船长在驾驶台左舷侧翼甲板观察, 未发现落水人员,即令恢复计划航线继续航行。

  据此,“华江 1”有重大嫌疑

  随后,海事调查官对“冀乐渔 03002”轮及同型渔船进行了现场勘查,比对“华江1”轮左锚卡住的渔船照片与“冀乐渔03002”, 两船在船体颜色、破损位置、破损形态、船体细节等方面均一致。

  对“华江1”轮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轮船首左舷水尺标志上端和球鼻艏标志前端有擦蹭痕迹, 左舷球鼻艏标志后方舷侧外板有涂刷新油漆的痕迹。“华江 1”轮在事发后有故意隐匿、伪造证据的事实。



  同时,大连海事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华江1”轮左锚卡住的渔船与“冀乐渔03002”轮为同一艘渔船;“冀乐渔03002”轮在与“华江1”轮发生碰撞前未发生过其他碰撞事故且应处于正浮状态。

  综上分析认定,“华江1”轮即为肇事船舶。

  在铁的事实面前,船长终于承认事故发生后,指使船员涂改航海日志,不如实向海事部门报告,并在江阴港对碰撞痕迹涂刷新油漆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03、PART错把小渔船当假回波、毁灭证据仍难逃法网

  不安全行为分析

  “华江 1”轮

  (1)二副值航行班期间,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戒备,未能及早发现和避让锚泊中的“冀乐渔03002”轮,属于违反《1972年国际海事避碰规则》第2条和第 5条的过错行为。

  (2)二副值航行班期间,在天气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调减雷达增益;未通过变换雷达量程、使用望远镜连续观测等手段认真甄别真假回波;对增益调减后雷达回波变弱,雷达对木质小船探测不到的可能性警惕不足,属于违反良好船艺要求的过失行为。

  (3)船长发现本船与渔船发生碰撞后,未组织施救、未向主管机构报告,并隐瞒事实真相,属于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7条和第42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5条和第12条的过错行为。

  “冀乐渔 3002”轮

  (1)船长指挥配员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渔船出海航行, 属于违反《河北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办法的过错行为。

  (2)船长在船舶航行、锚泊期间未保持 AIS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给他船识别避让造成困难,属于违反良好船艺的过失行为。

  (3)值班船员在锚泊值班期间未保持正规瞭望,未能及早发现驶近的“华江 1”轮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来船注意,属于违反《1972年国际海事避碰规则》第2条和第5条的过错行为。

  责任认定本起碰撞事故中,“华江1”轮和“冀乐渔03002”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和过失行为,其中“华江1”轮的过错和过失程度更为严重。

  因此,“华江 1”轮应对本起碰撞事故负主要责任,“冀乐渔 03002”轮应对本起碰撞事故负次要责任。

  “华江 1”轮二副胡某某,航行值班期间瞭望疏忽、未能发现和避让锚泊渔船,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冀乐渔 03002” 轮值班驾驶员,在锚泊值班期间瞭望疏忽、未能及早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对方船注意,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隐瞒事实 毁灭证据 船长获刑!

  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建议对华江1轮二副胡XX、船长陈X、管理公司指定人员徐XX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9年6月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X故意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同时,调查报告还对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船舶管理公司,接到“华江 1”轮事故报告后,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报告事故信息、启动应急反应和开展事故调查,未尽到船舶管理职责,建议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附加审核,并按《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7 年第 6 号令)的 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

  1.辽宁海事局. 大连“5.8”“华江1”轮与“冀乐渔0300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9)冀03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