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AIS设备使用和船名显示专项检查

2020-06-091667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秩序,切实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自2020年5月12日起上海海事局集中开展船载AIS设备使用和船名显示的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渔业船舶、公务船舶和依法不需配备AIS设备的船舶除外)。

  二、检查重点

  (一)船载AIS设备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和安装AIS设备、船舶是否正常开启AIS设备、AIS信息与船舶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船舶是否存在套用他船AIS信息的情况。(二)船名显示船舶是否正确标识船名、船籍港或是否按规定配备船名标志牌,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和正确安装船名灯箱(如有),船名和船籍港标识是否清晰、完整、规范,船舶是否存在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标识行为,船名灯箱(如有)夜间能否正常显示。

  三、违法行为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宣传教育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恶劣或拒不听从宣传教育、不服从海事执法管理的,要进一步登轮并扩大现场检查;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还应依法从重处罚。(二)AIS未正常开启的,应责令立即正常开启AIS设备、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AIS设备套牌的,还要按要求查扣非法的船载AIS设备。(三)不按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或者遮挡船名、船名灯箱,以及船名灯箱夜间不正常显示的,应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罚款。(四)套用他船船名或标识虚假船名的,应查扣船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海警追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责任。(五)船舶存在明显缺陷危及船舶安全、人员健康或者海洋环境的,原则上要依法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或者禁止进港。(六)船载AIS设备未正常开启或者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纠正的,要禁止靠离泊和进行水上水下活动,通报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敦促禁止装卸作业。(七)在航船舶存在AIS设备未正常开启或者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规范的,应责令立即纠正或者到指定水域纠正,拒不纠正的,在保证执法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拦截和登轮检查;当场纠正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允许在下一港纠正。

  四、相关案例

  2020年6月,浦东海事局两名安检人员对辖区某海船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B级AIS设备不能记录最近十次开关机记录,开具缺陷并进行行政处罚。

  1、缺陷描述

  B级AIS设备未固化升级,不能记录最近十次开关机记录。

  2、缺陷照片



  3、缺陷依据

  海16修/4篇/5章 2.1.2:

  (5)B级AIS设备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IEC 62287-1《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DMA)》,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②自动记录开关机时间

  i. AIS设备应能记录并存储最近不少于10次的开机和关机时间,同时设备每5分钟查询是够处于工作状态,并记录最近一次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

  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对船载AIS设备静态信息固化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海事管理机构自2016年5月1日起对所有客船和危险品船、8月1日起对所有要求配备AIS静态信息固化升级、静态信息不准确、随意关机等情况的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上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十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阳光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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