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价格 交船当天Platts价格不可用 交船前后不一致燃油结算

2020-05-111030
  在London arbitration 26/04案中,涉案船舶以NYPE格式期租。租船合同第40条规定:

  “该船将交付/交付约650吨IFO。最靠近主要港口的RME 25的平均Platts389

  油价格为交付价格…”

  1月15日交船。那天,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了一份租金账单,其中还包括了交船燃油。出租人使用了当时可用的Platts数字,即1月14日的平均价格。Platts资讯总是会延迟一天左右的时间,以产生特定日期的平均数字。

  1月16日Platts资讯1月15日可用时,事实证明它高于出租人所使用的数字,他们试图相应地增加他们要求享有的信用额度。承租人坚称,以1月14日平均价格为基础的出租人原始数字是正确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支付。争端已提交仲裁。

  仲裁庭认为,纯粹是出于语言问题,对于承租人来说,实际上没有什么可说的。“交船平均价格”自然是交船日期的平均值,而不是该日期发布的平均价格。承租人认为,有关词语可能具有的唯一含义是“交船时的平均价格”。仲裁庭认为该意见将被拒绝。如果确实只有一种含义可以用,那么这显然是法庭所采用的。如果可能含义不止一种,那么应该采用最自然的含义,因此结果是相同的。

  承租人还建议,当事各方的意图必须是,他们将利用支付义务产生时(即交船时)可用的平均价格,而不是第二天以后可用的平均价格。没有理由应该如此。没有各方知道直到一天以后,支付义务的产生,甚至所有权的通过都没有错或奇怪。

  接下来,承租人建议,如果打算取交船日期的平均值,则要么是出租人应该在开具发票之前等待,要么其发票上应包含关于其使用数字的警告或保留。但是,通常不能通过参考合同订立后当事方的行为来解释合同。而且,不能说出租人的行为造成了任何形式的禁止反言或放弃。因此,该论点根本没有推进承租人的主张。

  最后,承租人争辩说,如果第40条背后的意图是如出租人所说的,则可以在租船合同中明确指出。仲裁庭认为,关于所用词语的自然含义,应予以明确。

  因此,最终裁定出租人的索赔完全成功。

  节选自伦敦仲裁案例集 III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