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don Arbitration 伦敦仲裁案例 卷IV

2020-03-051310
  序言

  在航运实务中很大部分的合同都约定,如果有争议适用英国法,在伦敦仲裁;国内的租船合同多约定为香港仲裁。我们虽为航运大国,但遗憾的是还不能算真正的航运强国,在伦敦仲裁中,国内的当事人总是输多赢少;赢一个官司,像中彩票一样艰难。至于为什么会输,原因有多方面的,合同条款有问题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基本功不扎实,不输都难。

  一个官司想胜出,首先就要通过仲裁员这一关;如果连仲裁员都通不过,很难获得上诉机会。案件还未到达上级法院面前,就已经被枪毙了。除非能证明仲裁员的决定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如果法院回答是,则允许上诉。说到这,必须先说一说1996年的仲裁法。

  为人所熟知的第69条,对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其中在第3款中,规定:

  (a) 问题的决定将实质性地影响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利,

  (b) 问题是仲裁庭被请求作出决定的,

  (c) 根据裁决书中认定的事实:

  (i)仲裁庭对问题的决定明显错误,或

  (ii)问题具有普遍的公共重要性,仲裁庭对此作出的决定至少存在重大疑问,以及

  (d)尽管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在任何情况下由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是公正和适当的。

  在满足以上4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准许上诉。关于这方面有很多先例,比如在The Bunga Saga Lima[2005] 2 Lloyd's Rep.1 案中,Gloster法官认为,承租人抗辩的内容并不符合96仲裁法第69条第三款(c)条的要求,根据裁决书中认定的事实:(i)仲裁庭对问题的决定明显错误,或(ii)问题具有普遍的公共重要性,仲裁庭对此作出的决定至少可引发严重怀疑,因此驳回承租人关于停租的上诉请求。

  在The Pamphilos [2002] 2 Lloyd’s Rep.681案中,Colman 法官认为,仲裁员的决定在任何法律问题上都没有明显错误,因此上诉许可申请失败。

  在The Kitsa [2005] 1 Lloyd's Rep.412案中,Aikens 法官认为严格来说,基于仲裁员给出的理由,是否允许出租人获得上诉许可的法律观点,可以理解为什么法律观点是按照仲裁申请中规定的条款制定的,因为这种表述使它看起来像是一个在航运界具有普遍公共重要性的明显法律观点。

  对于何谓法律问题,Mustill法官在The Chrysalis[1983] 1Lloyd’s Rep.503案中在第507页判决书中,关于仲裁员如何作出裁决说:

  (1)仲裁员查明事实。该过程包括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2)仲裁员确定法律。该过程不仅包括确定所有重要的成文法则和普通法规则,还包括确定和解释合同的有关部分,以及确定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的那些事实。

  (3)仲裁员根据事实和确定的法律作出决定。

   因此,仲裁员所作出的事实认定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案件成败。比如在The Khian Sea[1979] 1 Lloyd’s Rep. 545(C.A.)案中基于这些理由,在Denning勋爵看来,仲裁庭的裁定完全证明了他在裁决中所陈述的事实。除非仲裁员在法律上适当地指导自己,否则真的看不出任何法律观点。Denning勋爵认为没有理由认为他没有在法律上正确指导自己:当所有情况得到公正陈述并且推论相当明确时,当然没有理由向仲裁庭发还案件。Denning勋爵认为在所有情况下,都认为与Donaldson法官和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会驳回上诉。

  上诉法院的Stephenson勋爵认为,如果仲裁员查证某个港口不安全,他应该非常不愿意将案件发还给仲裁员,除非他对仲裁员在法律上误导自己或者无法回答案件提出的问题感到满意。在本案中提交的问题是:无论是根据事实认定还是真正解释租船合同,承租人都应对船舶在Valparaiso的Baron码头遭受的损坏负责。

  在The Lucille [1983] 1 Lloyd’s Rep. 387 案中,Bingham 法官认为他自己的倾向是将承租人的命令视为诱捕的近似或有效原因。确实,单独的命令,没有插入另一个事件,就不会造成任何损失,但总是如此,并且赔偿要求不容易被忽视。但是,Bingham 法官认为必须提醒他自己,仲裁员是事实上的仲裁庭,法官不是。

  在The Evia (No. 2) [1982] 2 Lloyd’s Rep. 307(H.L.)案中,Roskill 勋爵及贵族院其他勋爵均认为对于事实裁定是仲裁员所要做的,贵族院的司法委员会对此并不关心。从这些先例中可以看出,仲裁员是事实认定的法官。

  当然所有这些法律问题,必须是基于英国法所产生的问题。如果适用的不是英国法律,那么就不适用1996年的仲裁法,这些上诉机制也同样不适用。如果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及伦敦仲裁,那么研究这些仲裁员是如何查明事实,确定法律及根据确定的事实及法律作出裁决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为此,特收集整理了从1979年开始到2019年现有的840多个仲裁判例,汇编成册。该判例集分为四卷,本卷为第四卷,包括2010年到2019年总共204个仲裁判例。这些仲裁判例涉及航运实务中的方方面面,停租,NOR递交,Laytime计算,航速索赔,安全港口,货损货差,适航性,船舶买卖,管辖权,仲裁程序等等都有涉及。这些仲裁案所涉及的知识点比那些上诉到高级法院的可能不为人所知,但确是真实存在的。换句话说,我们不断地在重复犯错,走人家走过的老路。

  为了能够实务从业人员尽可能地避免犯低级错误,同时也为了这些宝贵的判例得以传承,这也是编辑该判例的主要目的。该判例集都保持了判例原文,可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学习,也可作为律师从业者的参考书。

  最后,感谢公司,感谢家人的理解和支持!感谢魏长庚船长,沈国珠,谭義淼律师,崔若熙先生,以及其他小伙伴的支持鼓励!

  愿研究海商法的路上大伙一路相随!

  詹先凯

  整理于2020年3月3日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