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缺陷,是缺陷吗?

2020-02-01808
  上个月,某轮在日本接受PSC检查时,被开具如下缺陷:

  Supplement 2.3.2.1 to IAPP certificate: nomark.(IAPP证书附表中的第2.3.2.1没有做相应标注),PSCO要求船东和船级社联系,及时修改证书。

  缺陷中提到的条款内容如下图所示:



  证书附表解释2.3.2 当船舶在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3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内运营时,船舶使用:

  1、燃油交付单证明的含硫量不超过:

  1.00%m/m(2015.1.1或以后不适用),或

  0.10%m/m,和/或

  2、列在本证书附表第2.6项中,按照公约限则VI第4.1条经认可的等效安排。

  1.00%m/m(2015.1.1或以后不适用),或

  0.10%m/m。

  排放控制区定义公约第14.3条,对排放控制区的定义为:

  14.3 就本条而言,排放控制区须包括:

  .1 附则I第1.11.2条定义的波罗的海域,和附则V第1.14.6条定义的北海区域;

  .2本附则附录VII的坐标所述的北美区域;

  .3 本附则附录VII的坐标所述的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和

  .4 由本组织根据本附则附录III中设定的标准和程序而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区,包括任何港口区域。

  该轮的最低配员证书中,明确了该轮的营运区域如下:



  上述区域为: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韩国、日本、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俄罗斯(远东地区、马来西亚和柬埔寨)。这此区域未包括公约第14.3条所定义的四个区域。

  虽然中国交通部于2018.11.30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了中国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但这个港口国高于公约的区域性方案,未按公约附则VI的附录III(指定SOx排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的要求,由当事国向IMO提交申请,或该申请仍未得到IMO批准,也即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3条如未经修正,则中国规定的排放控制区,就不属于MARPOL公约所定义的排放控制区。

  这样看这条缺陷,就不是缺陷,船级社签发的IAPP证书附表,没有问题。

  等效安排关于等效安排,公约附则VI第4.1条定义:当事国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允许使用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以代替本附则的要求,条件是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在减排方面、至少与本附则的要求等效,包括第13条(氮氧化物NOx)和14条(硫气化物SOx和颗粒物质)所述的任何标准。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