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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定,合格证在失效1年内完成知识更新,可以办理船员培训合格证再有效,不再要求资历。
上级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于2016年12月19日发布,规定“持有失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本通知附件3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11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9〕292号)已于2019年9月1日期施行,规定“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失效且不满足再有效条件,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者申请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时免于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完成船上见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1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来源:吾爱航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