舷灯缺陷

2016-11-081837
  

  某集装箱船,巴拿马船旗,船级为某协会船级社,船长150米,该轮船尾生活区共有七层甲板,舷灯布置在驾驶台两侧,甲板间高度按2.3米计算,舷灯底座距主甲板高度为16.1米。该轮首桅灯距主甲板12米,舷灯高度不满足避碰规则要求。

  避碰规则附则一第2.7条要求: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且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如果该轮首桅灯高12米,则舷灯高度应不超过9米,而该轮舷灯高度为16.1米,已远远超过9米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船把舷灯下移到尾楼甲板或艇甲板,很多集装箱船则把舷灯前移到首楼甲板。

  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