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1 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如下图所示:

6.1.2 给送泵的排量,不应超过15ppm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容量的110%,泵和电机的规格应记在型式认可证书上。
6.1.3 15ppm舱底水分离器应固定装有一个标牌,用以说明制造厂或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所有运行或安装限制。
6.1.4 设有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船舶,应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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