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生效公约(一)——低硫油

2019-11-19955
  自2016年决议MEPC.280(70)通过以来,在各国船东间引起了极大的反应。2018年10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颁布了关于国内硫氧化物排放的要求。本期推送将为大家带来2020新生效公约之低硫油,主要内容分为国际公约低硫燃油生效历程、IMO具体决议内容以及国内硫氧化物排放要求。



  IMO决议具体要求

  MEPC.280(70)-船舶燃油含硫量0.5%(m/m)以下之限制

  相关条款:MARPOL AnnexVI Reg.14.1.3

  生效时间:2020年1月1日

  适用船舶:适用Marpol船舶



  MEPC.305(73)-船舶禁止载运不符合规定的燃油
相关条款:MARPOL AnnexVI Reg. 14

  生效时间:2020年3月1日

  适用船舶:适用Marpol船舶

  (一)该修正案规定禁止携带超过0.50%含硫量的用于燃烧目的的燃油(fuel oil used or carried for use on board a ship)除非船舶有装设等效设备(例如:SOx Scrubber)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时,则禁止使用超过0.10%含硫燃油;删除了对硫含量的审议条款;对IAPP证书附件作了配套修订。

  证书修改内容
  


  国内硫氧化物排放要求

   2018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文《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请点击阅读原文),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设立了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1)国内排放控制区


  (2)控制要求

  1、2019 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 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

  2、2020 年3 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3、2022 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

  4、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2025 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阳光安检(浦东海事局阳光安检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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