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船级社CCS翻译的SOLAS公约2004年及以前的综合文本中,第II-1章第26.11 条要求:每艘新建船舶,应对推进系统及重要系统或等效装置所必需的每一种燃油,配备两个燃油柜或等效布置,其容量必须至少能供船舶推进装置在最大持续功率下,以及发电机装置在海上正常负荷下工作8h。本节规定只适用于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CCS还通过其他方式,对这个等效布置做了进一步解释。
但在其翻译的2009年及以后的综合文本中,对这条做了细微调整:每艘新建船舶,应对推进系统及重要系统或等效装置所必需的每一种燃油,配备两个燃油日用柜,其容量应至少能供船舶推进装置在最大持续功率下,以及发电机装置在海上正常负荷下工作8h。本节规定只适用于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从字面上,CCS后来明确了燃油日用柜而非燃油柜,并取消了等效布置这个字样。
下面让我们看看英文原文:Two fuel oil service tanks for each type of fuel used onboard ship, which a capacity of at least 8h at 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 of thepropulsion plant and normal operating load at sea of the generator plant. Thisparagraph applies only to ships constructed on or after 1 July 1998.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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