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生艇检测的修正案

2019-08-09754

  IMO于2016.5.19以MSC.404(96)决议的方式,通过了SOLAS修正案,并以MSC.402(96)决议通过了《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要求》。决议对SOLAS公约第III章第20条作了修正,并将于2020.1.1起生效实施,该修正案适用于所有船舶。

  关于救生艇释放装置(包括救助艇及可吊式救生筏释放装置)的年度检测人员或机构,修正案之前的SOLAS CIII/R20.11.2条要求:由受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properlytrained personnel familiar with the system),进行彻底检查和操作试验。根据IACS的统一解释,所谓“受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可以是制造商代表、船厂工程师或制造商经销点的技术人员。

  修正案后的该条款,改为:由制造商或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授权服务商的持证人员进行(should be conducted by certified personnel of either themanufacturer or an authorized service provider)。

  刚刚于2019年5月更新的巴拿马第258号商船通函,列举了该船旗国已授权的全球112家救生艇检测机构(其中包括中国15家检测公司),该通函也说明了向PMA申请上述资质授权需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费用。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