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破损稳性仪的要求

2016-10-131297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MEPC.248(66)号决议,于2014年4月4日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决议通过了关于油船稳性仪强制性配备要求的MARPOL附则I修正案。

  按照决议要求,所有油船应能够满足船体结构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配备符合《稳性仪认可指南》和《液货船破损稳性要求验证指南》性能标准的稳性仪。

  一、决议对安装时间的具体要求:①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油船,应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但不迟于2021年1月1日的IOPP证书换证检验时符合要求;②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油船,如船上已配备稳性仪,且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的符合性验证,并经主管机关认可,可不必替换。

  二、决议生效后,涉及到的证书和文件:①主管机关应签发一份稳性仪的认可文件;②IOPP证书及附表From B修改,添加此项内容及免除情况的选项。

  三、可免除稳性仪的条件:①专用油船,其装载数量有限,且所有计划的装载工况均包含在被批准的稳性计算中;②用主管机关认可的方法进行远程稳性验证的油船;③在批准的装载工况范围内装载的油船;④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且具有满足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的极限KG/GM曲线的油船。

  船东或管理公司,在配备稳性仪前,应向船级社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稳性仪不能替代已批准的稳性计算手册,但可作为稳性计算的补充。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