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避免受到不当滞留

2018-11-211629


  SOLAS第I章PART B第19条控制,提到港口国依照SOLAS公约,对船舶进行检查时的权利和责任。第19条的具体条款要求如下:

  (a)每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时,应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控制(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PSC检查),这种控制的目的,在于查明(按本SOLAS公约要求签发的)SC、SE、SR等证书是否有效。

  (b)上述证书如有效,即应被接受和认可。除非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内容不符,或该船及其设备不符合SOLAS CI/R11的规定。

  (c)如果上述证书过期或失效时,PSCO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这段话按英原文翻译后,读起来真是拗口,把两个标成红色字体的否定词同时去掉,就容易理解了)。

  (d)如因这种控制而产生任何干预时,PSCO应将认为必需进行干预的一切情况,立即书面通知该船船旗国的领事(或其外交代表)。此外,还应通知负责发证的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关干预的事实应向IMO报告。

  (e)如未能按上述(c)和(d)的规定采取行动,或如已允许该船驶往下一停靠港时,港口国有关当局除应将相关信息通知上述(d)所述有关方外,还应通知下一停靠港当局。

  (f)按本条规定执行控制时,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如船舶由此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应有权对其所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要求赔偿。

  此外,MARPOL公约第7条也有如下要求:

  (1)在执行本公约第4、5或6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

  (2)如果在执行本公约4、5或6条规定的情况下,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则该船对于所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