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要点
1. 检查船上焚烧炉是否有操作说明?负责操作船员是否经过培训,且能熟练操作?
焚烧炉操作说明


公约要求:
Convention reference: Annex VI,regulations 16.8.
16.8 应对负责按本条6.1要求安装的焚烧炉操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执行本条7所要求的制造商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焚烧炉应符合:
1.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符合
.1 经修正的MEPC.76(40)决议的规定(MEPC.93(45))
.2 MEPC.244(66)决议的规定
负责操作2000年1月1日及之后安装上船的焚烧炉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以实施制造商操作手册中提供的指导。
向确定的负责操作人员询问操作设备的过程,操作手册中概述的操作要求,操作期间要控制的参数以及验证对允许焚烧的物质的限制的熟悉程度。
2. 检查船上安装的焚烧炉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船员是否熟悉哪些物质禁止焚烧?
1 除本条4规定外,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2 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1 附则I、II或III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
.3 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和
.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3 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但在已颁发IMO型式认可证书①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 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3. 船上是否具有有效的VOC管理计划?VOC计划管理内容是否完整?VOC管理计划编写语言是否满足公约要求?
公约要求:
Conventionreference: Annex VI, regulation 15.6.
15.6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应备有并实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VOC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编写。该计划应具体到各船并至少应:
.1 为装载、海上航行和卸货时的VOC排放减至最低限度提供书面程序;
.2 考虑到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VOC;
.3 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和
.4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如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既非英语、法语,也非西班牙语,则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必须在船上备有并实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VOV)》。VOC管理计划应包含船舶具体的程序,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降到最低。
这些程序涉及到货物装载、海上运输和卸货以及原油洗舱。该计划还应确定和描述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少装置或设备(如果适用)。
在货物装运期间、运输期间、卸货期间和原油洗舱期间, 应为船舶的操作提供程序。
负责在船上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和计划实施的工作人员, 应充分熟悉计划的内容。负责货物操作或原油洗舱的其他船员应熟悉计划中的相关程序


4.船上是否保存一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是否由船员看得懂的语言编写?
公约要求:
Convention Reference: Annex VI, regulation 22 paragraph 1
第22条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1.每艘船舶应在船上保存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2.在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对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SEEMP应包括一份对用于收集本附则第22A.1条要求数据的方法的说明和对用于将数据报告给船舶主管机关的程序的说明
3. SEEMP应按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制定。

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保留船舶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SEEMP应使用船员理解的语言。
SEEMP无主管机关认可的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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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阳光安检(浦东海事局阳光安检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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