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LAS公约第XI-1章第7条要求: SOLAS公约第I章适用的每艘船舶,应携有适当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这些测试仪应至少能在进入围蔽处所前测量氧气、可燃气体或蒸汽、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按其他要求携有的测试仪可满足本条要求。应为所有这些测试仪提供合适的校准设备。
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的MSC.581(11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该建议案第7.3条要求:所有船舶应按SOLAS第XI-1/7条的要求,至少配备两套气体探测设备,并参照《便利选择SOLAS第XI-1/7条要求的便携式围蔽处所空气检测仪器指南》(MSC.1/Circ.1477通函)。任何可能装载能产生有害蒸气的货物且需要定期进入货物处所进行清洁或检查的船舶,除符合SOLAS第XI-1/7条的要求外,还应额外配备两套气体探测设备用于评估人员进入处所的风险。弹性软管或固定取样管可延伸至围蔽处所的深处,可用其进行安全检测而不用进入该处所。
中英文版MSC.581(110)号决议下载链接如下:
MSC.581(110)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pdf
MSC.581(110) - Revised recommendations for entering enclosed spaces aboard ships.pdf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
2025-12-23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