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污应急计划

2024-11-04576

  每艘150GT及以上的油船,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船,均应使用使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或他们精通的语言,编制《油污应急计划》,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还应提供英译文。

  对于5000DWT及以上的油船,计划还应后附“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联系资料。

  【一】计划至少应包括公约所要求的下列几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1)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遵循的油类污染事故报告程序;

(2)在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需要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为减少或控制事故引起的油类的排放,船上人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4)在处理油类污染事故中,为协调国家与地方当局的船上行动,要求在船上进行联系的程序和要点。

  (5)所有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能快速获取 “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服务。

  【二】非强制性要求的附加资料,列举如下:

  ① 计划评审程序

  ② 培训和演习程序

  ③ 记录保持程序

  ④ 船东/经营者公共事务政策

  ⑤ 船舶图纸和资料

  ⑥ 船载应急响应设备

  ⑦ 货物具体应对资料(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

  ⑧ 参考材料

  【三】响应设备

  1、如果船上装载有助于防止污染的响应设备,则计划应列出一份这类设备的清单。

  2、计划应包括这些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帮助船长决定何时使用这些设备。

  3、计划应考虑使船员安全可行地使用这些设备。

  4、如船舶配备这些设备,则计划应规定负责配置、监管和维护这些设备的人员职责。

  5、为了确保安全和有效使用这些设备,计划还应向船员提供使用这些设备的培训。

  6、计划应提醒船长在应对海上污染时,未经沿海国家的批准不应使用化学剂,以及当要求使用围堵或回收设备时,也应申请批准。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