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艘150GT及以上的油船,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船,均应使用使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或他们精通的语言,编制《油污应急计划》,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还应提供英译文。
对于5000DWT及以上的油船,计划还应后附“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联系资料。
【一】计划至少应包括公约所要求的下列几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1)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遵循的油类污染事故报告程序;
(2)在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需要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为减少或控制事故引起的油类的排放,船上人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4)在处理油类污染事故中,为协调国家与地方当局的船上行动,要求在船上进行联系的程序和要点。
(5)所有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能快速获取 “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服务。
【二】非强制性要求的附加资料,列举如下:
① 计划评审程序
② 培训和演习程序
③ 记录保持程序
④ 船东/经营者公共事务政策
⑤ 船舶图纸和资料
⑥ 船载应急响应设备
⑦ 货物具体应对资料(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
⑧ 参考材料
【三】响应设备
1、如果船上装载有助于防止污染的响应设备,则计划应列出一份这类设备的清单。
2、计划应包括这些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帮助船长决定何时使用这些设备。
3、计划应考虑使船员安全可行地使用这些设备。
4、如船舶配备这些设备,则计划应规定负责配置、监管和维护这些设备的人员职责。
5、为了确保安全和有效使用这些设备,计划还应向船员提供使用这些设备的培训。
6、计划应提醒船长在应对海上污染时,未经沿海国家的批准不应使用化学剂,以及当要求使用围堵或回收设备时,也应申请批准。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