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和群众在办理船舶证书时可向海事部门申请告知承诺,免于提交船舶检验证书。
NO.2 容缺办理
辖区所有企业和群众在办理船舶证书时可向海事部门申请容缺办理,仅在领证时提供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释:No.1和No.2是要通过协调,以实现与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发证信息共享为基础的。
NO.3 检验发证前置
新入宁波籍船舶和辖区内所有人名称发生变更的船舶,在取得《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后,可先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发证,再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释:此类船舶需要注销后重新登记,船舶一经注销原船名就自动失效,哪怕是同一艘船舶还是使用原船名,也要重新申请船名,取得《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NO.4 减免《检验合格通知书》
港航检验船舶在转籍检验时可同时申请《检验合格通知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检验完成后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的,免于提交《检验合格通知书》。
释:此类转籍船舶可以由船舶检验证书代替《检验合格通知书》
NO.5 所有人名称变更协同办理
因股份转让等发生不变更船名船籍港,仅变更所有人名称的辖区船舶,可向船检部门申请变更船舶检验证书中相关事项。海事、船检协同推进证书变更事宜。
释:此类船舶不需要注销后重新登记,只需要变更所有人名称,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可以同步申请变更。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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