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鲍某驾驶“浙普渔运98785”船从普陀区沈家门渔港驶向象山县石浦海域,因对航线周围的船舶动态疏于瞭望,未及早地采取避让行为,于当日18时22分许与“浙椒机915”船发生碰撞,造成“浙椒机915”沉没、随船货物灭失、船员周某死亡的海上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非但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还关闭船舶AIS设备,驾船逃离现场。同年12月15日,“浙普渔运98785”船在象山县被发现,船体多处新涂油漆、船板换新,企图以此来逃过法律制裁。

2021年3月23日,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和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做出“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处罚决定。

来源:无限舟山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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