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理化特性

急性毒性:大鼠经口 LD50:78mg/kg;大鼠吸入 LC50:333ppm;兔经皮 LD50:63 mg/kg;小鼠经口 LD50:27mg/kg。
皮肤刺激或腐蚀:中度刺激。
眼睛刺激或腐蚀:造成严重眼损伤。
致癌性:IARC 致癌性类别:组 2B,对人类是可能致癌物。
健康危害:在体内析出氰根,抑制呼吸酶,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和肝脏,高浓度接触可致死。
环境危害:对水生物有毒,有长期持续的影响。
(三)重要特性解读
作为船载危险化学品,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其以下几项特点:
01、丙烯腈侵入人体途径包括吸入、食入和经皮肤侵入;
02、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03、燃烧或受热分解放出含有氰化氢、氮氧化物的有毒烟气;
04、丙烯腈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如遇火源会着火或爆炸造成回燃,因此丙烯腈泄露应特别注意船舶各类舱室的底部,陆上应注意低洼、下水道、坑道等处;
05、装卸时应控制流速,防止静电积聚。
二、操作和应急防护措施
丙烯腈的操作和应急防护可分为装卸货作业控制、人员急救、消防措施和泄露处置。
(一)装卸货作业控制
作业人员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包括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急处理人员则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防静电服,戴橡胶手套,尽量站在上风处。
船舶装卸货管路应接地;
作业现场消防和防污染器材应就位;
作业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彻底清洗。

解毒剂:亚硝酸异戊酯、亚硝酸钠、硫代硫酸钠。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或 5%硫代硫酸钠溶液彻底冲洗至少20分钟。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勿用口对口)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用 1:5000高锰酸钾或5%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
上述中毒者应及早就医。
(三)消防措施
消防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在上风向灭火,喷水保持船舶货舱和管路冷却,直至灭火结束;船体、管路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发出异常声音,应马上撤离。
灭火剂包括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用水灭火无效。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海水或岸上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非应急处置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
切断泄漏源,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用抗溶性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如果船体破损等,无法切断泄漏源,应将其泵送至其他货舱、或转驳至专业回收船或岸上。
少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然后使用防静电工具收集吸收材料。
三、载运丙烯腈船舶特性要求和检查
(一)载运要求
根据IBC规则,载运丙烯腈的船舶要满足下图中的最低特性要求。

根据上图要求,船舶特性检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c”栏为“Y”,是指丙烯腈为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I规定的Y类有毒液体物质,应当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例如,装载此类货物的船舶卸货后及预洗后,可对液货舱进行压载,压载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所有排放标准:①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kn,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kn;②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且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③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nmiles,水深不少于25m。
2、“d”栏为“S/P”,是指丙烯腈根据IBC规则为具有安全危害性又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
3、“e”栏为“2”,是指船型应为2型船舶,需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类货物泄露。船型主要是根据液货舱与舷侧外板和船底外板的距离进行分类,见下图。

5、“G”栏为“Cont”,是指液货舱透气应为控制式透气系统。每一液货舱需设置P/V阀,透气出口离开机器处所的空气进口或开口及点火源的最近水平距离至少为 10m等。

7、“i'”栏为“TI”,是指该类货物自燃温度≥450℃;“i''”栏为“IIB”,是指气体和蒸气依据的最大实验安全间隙位于0.55mm至0.9mm之间,或最小点燃气流比率位于0.5至0.8之间;“i'''”栏为“No”,是指该类货物闪点不超过60℃。载运丙烯腈的船舶应依照上述标准衡准电气设备。
在电气设备方面要求,在含有易燃蒸气环境下使用的应为“合格安全型设备”。要求所有装有垫圈的货物管接头和软管接头均应进行电气搭接。



11、“n”栏为“Yes”,指载运丙烯腈的船舶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足在应急逃生时使用的合适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保护设备。在船上设有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供所载货物用的解毒剂。

“15.12”主要是对有毒货物液货舱的布置和透气系统的特殊规定,例如离起居和服务处所的任何开口或空气入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等。“15.13”主要是对稳定货物的添加剂的操作规定,例如船舶应备有添加剂制造厂提供的保护证书,并在航行期间将其保存在船上。“15.17”主要是附加的通风要求,通风系统应根据处所的总容积,至少应有每小时换气45 次的能力。“15.19”主要对溢流控制的要求,例如船舶应配备表明液货舱内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的声光高液位报警器。
来源: 连云港海事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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