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嫌疑人指认作案快艇

嫌疑人指认作案渔网

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

嫌疑人指认渔获物
“每次捕鱼数量都近百斤。”据被告人夏某某交代称“我主要用超声波捕鮰鱼,也用过几次电拖网捕鱼。超声波捕鱼的机器通电就能产生超声波,附近的鮰鱼就会在水下使劲‘喝水’,肚子变胀浮出水面;电拖网就是渔网通电后两条船拉着前进。”面对以到达“无鱼”等级的长江,该团伙仍能做到每次捕鱼近百斤,其对长江鱼类资源的伤害之巨大可想而知。
2020年11月19日,江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宋某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宋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五、被告人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六、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七、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退缴各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被告夏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13734元;被告屠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302元;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6296元;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27556元;被告俞某与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分别在人民币113734、25302元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在人民币4629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在人民币22755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共同承担专家评估意见费6000元。
十、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中国水运网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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