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施工船偷偷“加夜班”作业被罚!

2020-11-1066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建设的日新月异,水上水下项目种类越来越多、密度和规模越来越大,水上水下活动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维护水上水下作业通航秩序,达到兼顾作业活动与船舶航行安全,已成为海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今天,内河法制微课堂正式开讲!小编将通过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水上水下活动的相关要求。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14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远程监控时发现,两条施工船在宁波市三江河道常态清淤工程(2018-2020)奉化江段清淤工程施工区进行夜间作业。根据甬航通〔2020〕0221号航行通告要求,该工程作业时间为0800时至1700时,两船作业时间与航行通告的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释法 · 说理

  别看罚得少,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儿不能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这一起发生在内河的水上水下作业违章是浙江辖区首例处罚,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施工单位的《奉化江夜间施工航次登记表》并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清违章事实,证实了清淤挖泥作业未在航行通告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开展。施工单位接受了处罚,并承诺立即停止夜间施工。

  不管是疏忽大意还是侥幸心理,违章都逃不过海事小哥的“火眼金睛”!(此处应有掌声)其实水上水下活动的相关要求真不少,小编觉得有必要和大家叨叨关于水上水下活动的那些事儿!

  来来来划重点咯!

  什么是水上水下活动?

  水上水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不够直观?那么我们通过几张图片来了解一下。



  哪些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申请单位可向宁波海事局提交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书面申请或通过“浙江海事局政务服务网”(http://115.236.180.211:8333/zjmsaDeclareOutside_Page/#/frame/home)网上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海域使用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涉水工程(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应提交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水上水下作业(调查、勘探、开采、测量、疏浚、爆破、打捞沉船沉物、大型拖带、科学试验、捕捞、养殖)应提交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水上水下活动(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应提交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 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温馨提醒

  在内河海事执法中,小编发现还有一类常见的水上水下活动违章,那就是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除了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还要被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小编希望有相关水上水下活动需要的,先办“证”再办“事”,把这份攻略收好哦。

  更多关于水上水下活动的知识,欢迎大家查阅下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来源:宁波鄞奉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