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让人意外的是,快一年过去了,警方一直不予立案,还收回了给物价部门的估价委托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当时,近湖派出所让岳先生先自己寻找,等到有案发现场的时候,再打电话给近湖镇派出所。10月27号上午的时候9点多钟左右,岳先生发现了案发现场。
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南华村西塘河边,岳先生找到了自己的油船。此时,船只已经被拆解了。
岳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公安相关专业人员去拍照、摄像,派出所也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的情景。之后,这个事情由郑立宏警官交给了办刑事案件的所长。

周某承认,确实是自己把岳先生的船从神台河开走,把船上值钱的东西都卖掉了,剩下的船体拆解了。
岳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派出所表示这个船被偷是事实,故意毁坏财产财物也是事实,他们立案受理,马上通过物价部门作价,给岳先生一个完整的答复。

岳先生质疑:这是明摆着的刑事案件,属盗窃案,还能调解?
派出所又说,这件事还要再研究一下。
岳先生:事情已经拖了快一年了。岳先生查询相关法律发现,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在六个月之内就要有结果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达到2000元的,已经构成刑事案件,而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也构成刑事案件,按照建湖县物价部门的初步估价,周某的行为已经早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那么,建湖县近湖派出所为什么迟迟不立案,而要采取调解的方式去处理?另外,警方已经委托物价部门评估岳先生的财产损失,为什么又突然撤回委托书呢?
在建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记者找到了全程参与岳先生被损坏船只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

建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组陈昌民说,当时谈好了就是这四样东西,估出价格后给到派出所。在此之前,派出所给了委托书。
那么,近湖派出所为什么撤回作价委托书,而且迟迟不立案呢?
建湖县近湖派出所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周某将岳先生的船开走并拆解,实际上是建湖县开发区授意的,并非个人行为,因此并不构成刑事案件。
建湖县近湖派出所所长钟文华说,既然是政府行为,那就“不叫偷”;接下来可以去找开发区政府。
那么,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究竟有没有让周某去拖船毁船呢?记者联系到了事发当时任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副主任的谷兴春。
谷兴春说,自己已经离开开发区了,调到其他乡镇了,当初的确是自己牵头做开发区的清理船舶工作。至于岳先生的船只,有可能是因为当时是晚上,拆船的队伍拖错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嫌疑人周某开走并破坏岳先生的船,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此事真是建湖县开发区在背后授意,相关单位和人员也涉嫌违法。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恩雅认为,船主具有合法资质的船舶,无故丢失且被第三方予以破坏,这个从《刑法》来说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如果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和该船只的丢失具有关联性的话,那么政府部门需要对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他行政行为合法的话,那么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是其内部的相关人员参与其中的话,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再来梳理一下事情的经过:周某开走并破坏了岳先生的船,还变卖了船上的相关物品,根据物价部门初步作价,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可建湖县近湖派出所非但不立案,还撤回了交给物价部门的作价委托书,理由是,周某的行为是建湖县开发区授意的。而事实上,岳先生的船只手续合法,停船位置在神台河南岸,也是建湖县近湖镇的辖区,与建湖经济开发区没有产生任何关系。另外,按照我国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从接警处理到立案,时间期限是7天,案情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60天,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向控告人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而这起事件从建湖警方开始受理到现在,已经快一年了,既没有立案,也没有下发不予立案通知,就这么一直拖着不处理,这是否又涉嫌渎职呢?
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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