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见》强调,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疏浚砂上岸环节的监管。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疏浚范围、疏浚砂利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疏浚时间、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等,确保疏浚作业及疏浚砂综合利用有序实施。疏浚砂上岸后,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疏浚砂提货程序,不得擅自提取、交付、发运、转让或将疏浚砂挪作他用。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在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指出,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和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顺利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在疏浚砂综合利用中存在超范围采砂、擅自处置疏浚砂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应停止疏浚砂的综合利用,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水运网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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