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邸某是王某雇佣的一名船员,在2017年9月份,王某名下所登记的渔船出海作业,邸某在船上工作时不慎落水失踪,王某得知此情况后,想着自己将面临巨额的赔偿,便萌生出骗保的危险想法。
邸某失踪当日,王某便下令船上的所有船员都要隐瞒邸某已经落水失踪的事实。翌日,王某向保险公司对邸某投保雇主责任险。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所进行的保险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二人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李某系从犯,并自愿如实供述,而王某属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的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是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调节社会风险的阀门,也是国家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触碰法律的红线,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山东高法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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