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4年休渔期起,被告人余顺富、裴小山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水产码头,纠集被告人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休渔期回港停泊的船主必须将船只交由其犯罪组织成员看管,否则威胁驱赶船只。
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并且通过纠集被告人吴勇等人逼走竞争对手,垄断该区域的休渔期看船业务。他们对每艘渔船的船主收取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看船费”。

该恶势力在休渔期期间固定吃住在一起,由余顺富收取汇总“看船费”、管理安排看船业务,由杨文伟收取“看船费”,对于不愿将船只交付“看管”的船主,裴小山、韩国海、裴朝海等多人就以砍解缆绳等方式实施威胁、恐吓。
吴勇等人于2014年通过摆场架势等方式帮助余顺富等人逼走想要抢占“看船”业务的竞争对手,并承诺负责出面解决休渔期码头的“纠纷”,进而从组织获取股份、分红等收益。
据初步统计,通过强收“看船费”的方式,2014至2018年休渔期间,该恶势力组织共收取了约16万元。

此外,被告人吴勇于2016年6月在水产码头内与他人发生冲突,纠集多人持西瓜刀、铁棍等工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广西高院
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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