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水运监管的度在哪里?

2020-01-31673
  


  2020年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后简称《通知》),提出了六点要求:

  第一,全力保障湖北特别是武汉地区防疫和生活、重要生产物资水路运输。

  第二,加强其他水路货物运输保障。其中明确指出,严禁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用、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重点物资水路运输通道安全畅通监管方案,强化通航安全保障。航运公司要加强船员自身疫情防护和船员管理,做好船上生活物资供应保障,船舶靠港期间船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船上岸,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管。

  第三,保障重点地区人民群众水路基本出行。其中提到,对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重要水路运输通道,要确保运输畅通,科学合理优化航班,不得随意对湖北等特定地区乘客或车辆采取限制乘坐的措施,暂停航线经营须征求相关省份意见并报我部同意;对陆岛、岛际等水路普通客运航线,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航班,尽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要;对水路旅游客运航线,可采取临时性停航措施。

  第四,加强国际邮轮运输指导.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海关等部门,积极指导相关国际邮轮公司开展邮轮运营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各邮轮公司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结合邮轮载客量大、空间密闭、疫情防控难度大等特点和市场客源情况,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审慎决定暂停航线的恢复,并切实做好邮轮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加强水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指导辖区内港航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水路运输疫情防控工作.要继续做好客运船舶、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通风、消毒、乘客体温检测等工作,做好航班停航、班期调整后的乘客免费退改签。要进一步完善港口客运站、客运船舶的查验站或隔离区域设置,按要求做好发热乘客的禁止上船、隔离、移交相关部门等工作。

  第六,其他有关要求。一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梳理,发现有碍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水路运输涌畅的,应立即纠正。二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与辖区重点港航企业的点对点联系,加强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水路运输组织协调保障,需要部协调的涉及跨省运输问题,及时报部(水运局)。三是对疫情防控和水路运输保障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不力的,我部将予以通报。从该文件所强调的6个要求中可以看出,交通运输部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时,所采取的措施是非常及时的,同时也是客观合理的。众所周知,对水上货运和客运的完全封闭应该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最有效的手段,但却是最不科学的手段,这样的手段无异于“因噎废食”。要知道,经济社会还要运转,除了应对疫情的直接相关物资可能需要通过船舶来运输,与应对疫情相关的间接物资也可能需要船舶来运输,比如粮食、煤炭、建筑材料等。水运业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就体现在这里。交通强国所提出的“保障有力、人民满意”,也包含在应对疫情的非常时期能够真正做到“保障有力”和“人民满意”。交通强国的“强”的真实内涵,就是要在非常时期能够恰如其分的作为。水运通道既要在这样的非常时期避免成为疫情传播的渠道,还要保证经济社会所需物资的高效运输。这是交给所有水运人的一份答卷,大家只能以充分的责任担当和科学的防控措施来面对这份答卷,麻痹大意不行,过度趋严也不行,动态防控是这份试卷的基本要求。

  
有航运公司反映,自疫情爆发以来,湖北籍船舶或有湖北籍船员的船舶在安徽、浙江等港口就遭遇了“一刀切”式的管理,当地海事和港航管理部门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为理由,禁止船舶的正常靠泊作业。特别是《通知》发布后,仍有部分地区的各级部门不能积极响应,坚持发布明显有违《通知》的管理措施。导致这些船舶上船员的日常生活已经无法得到保障,船员思想情绪也不太稳定。当然,我们也了解到一些地方的管理部门积极主动应对疫情防控工作,如2020年1月27日,上海吴淞海事局在得知一艘从武汉港发出的船舶申请靠泊上海某码头遭拒后,第一时间询问船上船员的身体状况及防疫情况,并积极与码头方沟通,最终码头方同意该船满足相关隔离条件后,准予靠泊码头,把疫情造成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非常时期正常经济生产秩序很重要,对危机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因此正确、科学的方式维持秩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交通运输部的《通知》不仅及时,而且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但同时,更希望各级各部门对交通运输部的响应速度也要及时。因此,恳请各地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在保证疫情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前提下,保证水上运输通道的畅通。

  来源: 绝顶思维 谢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