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天才可遇不可求,随随便便就成功的肯定不是天才。
因此,分享一下,北京大学对于汉语交易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杨赵老师语录:
人生既是百米赛,也是马拉松,不要在乎一时一事的得失快慢。人的一辈子不可能一直在闪光,决定你命运的就是那么两三个节点。只要在那些节点你做到足够亮就好了,不必想每天都要发光,都要引人注意,都要鹤立鸡群。人生闪光的时候也就在那几个节点上,更多的时间是充电,是默默无闻地积累。学术上有一个规律,只要你一直坚持做一个方向、一个课题,十到十五年必出成果,这是学术规律。关键就是要坚持,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平常心,坐得住冷板凳。每个人都想做一些伟大的事业,其实伟大的事业背后就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做那些琐碎的沉闷的小事,最终累积起来成了一个伟大的事业。
之前有人问我,多长时间能才能掌握这些海商法知识。这个真的很难回答,除非你是个天才,有牛X的父母为你代笔,这样你小学未毕业就可以写出鸿篇巨著,说不定还能破格评个讲师副教授什么的。不然,只能像笔者一样,努力学个十年二十年。
言归正传,继续解说停租。
关于停租条款中的any other cause,“任何其他原因”的解释,该措词的意思是“与前面提到的原因相同类型的任何其他原因”。这是ejusdem generis规则的一种应用,即同类规则,该规则是一种解释规则,其作用是必须采用清单末尾的概括条款来指代与具体提到的同类事物1。该条款在没有whatsoever的情况下,应该解释为同类规则,也不得以任何有限的方式解释,以反映租船合同和条款的一般背景2。
在any other cause之后插入whatsoever,“任何其他原因”之后插入“无论如何”一词,则不再不适用同类规则3。因此,相关原因不必与前面所列出的原因相同4。比如地方当局的反复无常5或者海盗行为6,无论是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无论是船舶自身的无行为能力还是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可能构成停租事项7。当然承租人想停租的话,仍然必须满足船舶完全运作受到阻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承租人丧失了使用该船的权利8。因此该措辞不能无限度使用而不会导致商业上的荒谬9;在每份租船合同的措辞上都应考虑是否有特定原因属于该条款10。
在The Mastro Giorgis案11中,在1981年3月25日,Belcore Maritime Corporation(船东)将Mastro Giorgis轮航次期租给F.LLi. Moretti Cereali S.p.A.(承租人)执行一个从阿根廷的一个或多个港口装货到威尼斯/热那亚还船的航次期租。该租船合同为NYPE格式,其中相关条款规定:
That in the event of the loss of time from default and or . . . by anyother cause whatsoever 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the payment ofhire shall cease for the time thereby lost . . .
船舶装载谷物运抵了第二个卸货港Barletta。收货人声称,一些谷物在航行途中被损坏了,在1981年5月29日,收货人他们逮捕了船舶。卸货于5月30日凌晨0340分完成,随后进行了放船谈判。6月5日1300,在提供了担保之后船舶被释放。后来由于天气恶劣而进一步延误,该船最终在1981年6月6日1035还船。
承租人争辩说,该船在5月30日的0340到6月5日的1300之间被停租,争端已提交仲裁。仲裁员作出对承租人有利的裁决,船东则根据1979年《仲裁法》第1条提出上诉。
仲裁庭的推理为,如果船舶是完全有效的,并且有能力执行承租人立即要求的服务,则船舶在租,即使由于其他原因(例如阻止船舶航行的沉船)而无法执行该服务12。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逮捕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它影响了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本身也无行为能力,无法立即执行要求的服务,也就是说,由于被逮捕而离开港口,就像船舶的主机故障一样。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与身体上无行为能力之间没有区别。
船东的代表律师提到到了The Errington Court案中Branson法官所说,停租条款不涵盖当船舶在每个方面都良好,但由于航道被堵导致无法继续航程13。船东代表律师继续提到The Mareva A.S.案14,在这个案中由于货舱进水导致粮食货物受损,卸货延长了15天,Kerr法官认为该期间并不停租。
船东代表律师又提及The Aquacharm案15,在这个案中船舶超吃水导致无法通过巴拿马运河。Griffiths勋爵认为船舶完全有效,不能沟通过运河是由于运河当局认为船舶装载了太多货物,但这种决定并不会影响船舶的有效性。最后提及The Good Helmsman案16,在这个案中其中一个争议是一名船员前往麦加朝圣,而移民当局拒绝允许该船离开,直到他返回为止。一审Lloyd法官认为属于deficiency of men,延误期间承租人可停租。上诉法院的Ackner勋爵认为,如果假设在相关方面有停租条款,则该船将不会被停租。造成延误的原因可能是当局拒绝允许该船航行的行动,而不是缺乏船员。在Ackner勋爵看来,毫无疑问(1)在所称的短期内阻止了该船的全面运转。(2)并没有因为缺少船员而阻止船舶航行。在争吵开始的很短时间内,船舶被允许航行,实际上在没有该名朝圣的船员返回船的情况下进行航行。(3)船舶及其船员完全有能力履行船舶所要求的服务。吉达的移民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阻止了船舶这样做17。
船东代表律师所提及的这些先例都被判不能停租,Lloyd法官认为近期相反的先例有The Apollo案18。在这个案中,1972年3月船舶在那不勒斯卸货。两名船员因急性胃肠炎和疑似斑疹伤寒下船被送往医院,后来确诊他们染上了斑疹伤寒。在后面港口造成了获得无检疫入港许可的时间延误。Mocatta法官认为尽管对印刷条款有相当多的重言式,但由于键入的修正增加了重述性,但在“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之后使用“无论如何”一词,却排除了同类规则的适用,因此如果可以找到这样的同类,则将“其他原因”限制为与先前列举的相同的类别。但是,这不一定意味着对修改后的条款没有任何限制,因为一个人具有租船合同的一般背景和阻碍船舶完全运作一词。由船东提供船舶,由船员工作,并提供租船人所要求的服务。由于两名船员的病情,在这里获得免检疫入港许可不只是一种形式,他们不得不在船上先前的停靠港因怀疑的斑疹伤寒而下船。在仅凭手续获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Mocatta法官认为获得健康证明所涉及的很小的延误(如果有的话)不会使停租发挥作用,因为船舶将能够提供其当时所需的服务。但是在本案的情况下,获得入港许可不只是形式上的问题,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对在给予入港许可之前进行仔细的测试和消毒涉及29.5小时的延迟。港口卫生当局采取的行动确实阻止了船舶的完全运作,确实引入到停租条款并使其起作用19。
Lloyd法官认为在本案中,逮捕不是直接归因于船舶本身的状况,而是归因于收货人要求赔偿其货物的损坏。船东的代表律师认为,就事实而言,案子接近The Mareva A.S.案而不是The Apollo案。
Lloyd法官认为船东代表律师的论点几乎使他信服。但最后,法官不准备与三位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不同。从任何角度看,情况都差不多。Lloyd法官认为:
(1)第15条中添加“whatsoever”字样,排除了如Mocatta法官在The Apollo案中所判定的同类原则,以及船东代表律师在本案中所承认的。
(2)如在此处添加“whatsoever”一词的地方,无论是有形的还是合法的,任何原因都足以使该船停租;每种情况的问题是,这是否阻碍船舶在立即需要的服务上完全运作。
(3)在确定某种原因是否会阻止船舶的完全运作时,要区分完全无关的原因,例如Court Line Ltd. v. Dant&Russell Inc.案中的沉船吊杆,以及可归因于船舶状况的原因,例如主机故障。
(4)但是,有时是多种原因引起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外来的,例如拒绝给予免检疫入港许可或拒绝允许船舶离开港口。但是可能有必要落后于直接原因以找到根本原因。如果港口当局由于船级证书不整齐或由于持证高级船员不足而拒绝允许船舶离开,那么即使造成拘留的直接原因是当局外来行为的原因,船舶也显然会被停租。当局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似乎是多余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5)在确定阻碍原因是否完全无关紧要时,不仅要考虑船舶的实际状况,而且要用仲裁员的话说,还要考虑到船舶的质量和特征,我还要补充一下船舶的历史和所有权。我看不出有任何有效的区分,因为因收货人向船东提出索赔而逮捕船舶,而由于例如船级证书不合格而被禁止离开港口。我同意仲裁员的意见,无论她是因涉嫌在特定航程中或在以前的航行中所载货物损坏而被逮捕,还是因涉嫌对姊妹船所载货物损坏而被逮捕都没有关系20。
(6)船东代表律师依据Griffiths勋爵在The Aquacharm案中对The Apollo案中的解释,即没有负责人会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该船。但是,在本案中,只要船舶被逮捕,任何负责人都不能使用该船。我认为,此次逮捕直接归因于该特定船舶的历史(如果不是状况)。
出于所给出的原因,Lloyd法官认为该船在由于被逮捕而被阻止离开港口的期间被停租。实际上,此案距离Court Line Ltd. v. Dant&Russell Inc.案有很长的路要走。Lloyd法官同意,将案件与The Aquacharm案和The Mareva A.S.案区分开来比较困难,但是这些案件与The Apollo案之间的界限被认为是狭窄的。
船东的代表律师根据James Nourse Ltd. v. Elder Dempster&Co. Ltd.,案21。在这个案中,承租人有责任提供煤作为燃料。他们提供的煤炭有缺陷。结果,必须转移以防止着火。承租人争辩说,该船在转移煤炭所花费的时间处于停租状态。Greer法官将论点描述为荒谬的。船东代表律师以类推的方式辩称,当承租人自己决定将其送往Barletta时,将其视为在Barletta的停租是荒谬的。逮捕是船东遵守承租人命令的自然结果。
Lloyd法官认为遗憾的是,无法在本案与James Nourse Ltd. v. Elder Dempster&Co. Ltd.,之间进行类比。尽管船东代表律师几乎说服了法官他的主要论点,但他的另类论点在Lloyd法官看来似乎是无望的,因此不再赘述。
最终在本案中,由于条款中加了措辞whatsoever,Lloyd法官认为,这排除了同类原则;由于货损,船舶被收货人逮捕所造成的时间损失,承租人可停租。
在实务谈判中,船东应该拒绝在停租条款中加入whatsoever,避免该措辞赋予条款足够的宽度而增加自己的风险22。当然,情况也并非绝对,比如在The Roachbank案23中,船长在海上救助了一些越南难民,结果在卸港高雄,港口当局拒绝船舶靠泊。在船东提供了银行担保之后,港口当局才同意靠泊。承租人主张延误期间停租,但是Webster法官认为,为了使停租条款能够适用于所有情况,承租人必须表明该船在其自身或作为一个在所有方面都没有充分效率的船;只有当船舶没有足够的效率并且不能提供所需的服务时,才有必要考虑是否由相关条款阻碍了船舶这样做24。Webster法官认为必须问的问题是,该船是否充分有效,并有能力自己履行承租人立即要求的服务;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并且停租子句中包含“whatsoever”一词,则除非可以建议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其他原因”一词,否则不必考虑导致船舶无法正常工作的特殊原因。
Webster法官认为仲裁员除其他外发现,只要有港口设施,难民的到来并不能阻止船舶完全运作,而且船上人员的数量并没有损害船舶的完全运作;多数仲裁员隐含的结论是,台湾当局拒绝让该船进入高雄并没有阻止其完全运作,这一结论不能说是错误的,因为它是事实或事实和法律的混合,任何合理的结论仲裁庭本来可以正确地指出阻碍完全运作一词的含义;Webster法官认为没有理由断定他们的决定是错误的,承租人的上诉将被驳回25。
Webster法官的决定也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26,因为难民导致的延误,虽然停租条款有whatsoever,但承租人仍无权停租。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