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以自我行动保护海龟
不把垃圾和塑料丢弃在海里
也不购买任何用海龟制作的商品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以此文致敬“5·23”海龟保护日

1、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或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海龟共计4只,其中,帮助他人从舟山海域渔船处非法收购海龟3只;在舟山市普陀区某船厂出售海龟1只。
2、2018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雇佣被告人吴某进将其非法收购的海龟67只(其中9只为活体)运输至广东省揭阳市贩卖给被告人詹某文。被告人吴某进指使被告人姜某东驾驶浙B×××××货车到舟山市装运海龟,并运输至广东省揭阳市指定地点。
3、2018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雇佣被告人吴某进将其非法收购的海龟20只运输至广东省予以出售。被告人吴某进遂伙同被告人周某跃驾驶浙B×××××货车到舟山市装运海龟并运往广东省。途中,因被侦查机关发现,被告人吴某进指使被告人周某跃驾驶该货车至宁波市象山镇丢弃,致该批海龟下落不明。
2019年9月11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5人为被告,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请求刘某等3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对18012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裁判理由及结果

图片来源于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詹某文、吴某进等5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计91只,运输海龟价值达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
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詹某文、吴某进等4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2年,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
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詹某文、吴某进三被告明知海龟受国家保护,为谋取利益,仍进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三被告就其相应环节的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刘某、詹某文、吴某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舟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并对18012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典型意义

图片来源于宁波海事法院
海龟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本案是海事法院对涉海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全新尝试,在配合公安、检察院和政府部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海事法院在保障海洋环境资源工作中的海事审判职能,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本案对于侵权客体和生态修复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准确把握了法律规则背后的逻辑和意义,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01、海狮小课堂
01、海龟是保护动物吗?
海龟自然保护区全球只有16个,惠州海龟湾为我国唯一的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面临极度濒危。
《国际濒危动植物种贸易保护公约(CITES)》将全部海龟列入附录1,禁止海龟及其制品的贸易。
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在我国海域现存的蠵(xī)龟、绿海龟、玳瑁、太平洋丽龟、棱皮龟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
所有对海龟的抓捕、购买、出售、运输、持有和使用都是违法行为。
02、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03、刑罚
《刑法》第341条第1款: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备注:
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往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价值和数量,综合获利及其他行为予以量刑:
杀害一级保护动物1只及以上(如大熊猫、金丝猴)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相应数量标准(如绿海龟、穿山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