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部分:
1、第一章总则中新增1.2.5和1.2.6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该意识到,相关的公约条款允许船旗国主管机关给予豁免、允许等效措施和批准替代设计和安排。当按照公约的相关条款签发豁免证书时,只要该证书包含对豁免条款及其相关要求的正确引用,或者船舶持有经批准的替代设计和安排文件,港口国当局应认为该船符合公约规定。如港口国当局对于是否批准过豁免、等效措施或替代设计和安排存在疑问,应尽可能与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确认。
免除证书的签发是船旗国主管机关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船舶最大营运效益的一种方式。港口国检查官虽然不负责免除证书的签发,但是在检查过程中要合理处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2、第三章对3.1.1低标准船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

在附则2船舶滞留指南中,也新增了许多涉及防污染方面的滞留项目。
二、附则部分:
APPENDIX 2
新程序对附录2(船舶滞留指南)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新增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滞留的基本原则,另一部分是对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涉及到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进行了增加和完善。
1.第一部分新增内容如下:

2、同时也完善了船舶滞留程序3(新增3.1和3.2)

3、第二部分是对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涉及到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进行了增加和完善。新增内容如下:

Marpol 附则 I:机器处所中存在积聚的含油舱底水和/或油残渣。
Marpol 附则 IV: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发生故障。
Marpol 附则 VI:不满足等效减排措施和船上缺少有关燃油消耗报告的符合性声明,并删除缺失SEEMP滞留。
此外,新增涉及MARPOL 附则 III和防污底公约的滞留缺陷。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4届会议通过了MARPOL附则I、II、V、VI和NOX技术规则关于使用电子记录簿的修正案,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涉及的相关记录有: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船用柴油机排放等级和启动/停止状态的记录;燃油转换记录;发动机参数记录簿。若船上采用电子记录簿,请按照电子记录簿使用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使用的是船上工作语言,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能无法理解。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仅能在工作语言相通的船上检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则本程序可能无法统一实施。




APPENDIX 18
新程序增加了附录18
2019 GUIDELIN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UNDER MARPOL ANNEX VI CHAPTER 3 (RESOLUTION MEPC.321(74))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阳光安检
微信公众号:YGAJ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