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项至85项明确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其中的“海事行政”,是指对海域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民商事活动、安全、环境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力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海事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海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等其他对船舶、船员、船载货物、航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海洋和通海可航水域环境保护等负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海警在行使上述行政职权时属于海事行政机关,其对于“三无”船舶所作的罚没处罚属于该规定第79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2017年6月16日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现任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1、“海事行政”是指对海域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民商事活动、安全、环境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力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
2、“海事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局等对船舶、船员、船载货物、航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海洋和通海可航水域环境保护等负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
3、海警对于“三无”船舶所作的罚没处罚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1.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2.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84.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
85.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