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二十六(海事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诉性问题)

2019-12-16684
  【权威观点】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诉权的范围,即行政诉讼针对的是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对当事人责任进行划分的书证,是证据的一种,并不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该认定书确系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也可通过提供足以推翻认定书的证据并由法院在诉讼过程另行认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不是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2017年6月16日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现任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海事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书证,不是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王法官扯犊子 海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