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说法】我说地方法院可以受理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你会不会打我?

2016-11-081234
  
  后退,我要开始装逼了!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这是法科学生伢儿们都晓得滴常识!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是典型的海商案件,所以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这句话听起来就像“1+1=2”辣么确定?真的是酱紫滴么?

  今儿,咱就来掰饬掰饬这个事儿!

  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施行,里面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其中第二条21项就是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其实,这条的规定没啥新鲜的,不过是重复了2001年版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连条款的位置都没变(均为第二条第21项)。再往前推,可以在2000年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中找到依据: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所以说,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审理是天经地义滴。照此看来,如果地方法院受理了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似乎是违反了专门管辖的规定。

  先别下结论,咱接着往下掰。

  其实,关于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在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早就起了争议。因为,船舶之所以要抵押,目的在于向银行贷款,从主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在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应以借款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样一来,结果只能是由地方法院管辖。

  关于这个事儿,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求的复函(200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号)》中说---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

  文章看到这,仿佛更加确定了“地方法院不能审理船舶抵押合同案件”的说法,咱还有必要往下掰么?答:有必要。哥不卖关子鸟,提醒一下---丫考虑过海事法院的管辖地域问题么?中国也就十个海事法院,沿着海岸线排队的有9个,武汉院插进内陆,摆在长江当间儿,10家海院的管辖区域从哪到哪都规定得死死滴。如此,在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以外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地方法院能不能审呢?如果审了,好像违反了专门管辖原则;如果地方法院不受理,海事法院同时也以不在本院管辖区域范围内不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如何保障?丫还别以为这些事儿只是个别现象,随着运输向多式联运的方式转变以及内陆无水港的迅猛发展,这样的皮球多了去鸟!

  举个河南的栗子。

  在人们的印象当中,河南境内好像只有黄河里面有点水,并且那点水也走不了船的,所以得出个结论---河南没航运。但事实恰恰相反,河南境内虽然缺乏能够行船的大江大河,但人家的船都在淮河和长江里跑,只是把船籍留在了河南。经过多年经营,河南船在淮河和长江(特别是在长江中)形成了颇具规模和实力的“河南帮”,全省总运力始终排在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湖北前头,早些年前就已经挤身于全国四强。所以,说河南是“航运大省”一点都木有开玩笑滴成份!人家就是帅到没朋友!因为“船行长江”和“距离较近”这两个因素,河南船东成了武汉海事法院的常客,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占了相当的比例。就管辖地域来说,武汉海院管辖着长江流域的六省一市(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重庆),其中并没有河南。所以,河南船的抵押纠纷管辖问题也就成为了困扰海事法院、地方法院和当事人三方的麻烦事儿。哥在与河南法官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只要是看到带有“船舶”、“水上运输”等字样的案件,第一反应就是告诉当事人“你去海事法院起诉吧”,当原告屁颠屁颠跑来海事法院时,又可能碰上“不予受理”的门鼻子,这让原告哥们儿很受伤。肿么办?

  明明是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为毛会不受理尼?别捉鸡,咱接着往下瞅。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称为海院受理案件的“双重标准”,即:

  1、属于海事海商案件;

  
2、与海事法院管辖地域有连接点。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显然满足第一个条件,看来重点审查的是第二个条件,即是否存在管辖连接点。咱再举一个河南的真实案例---

  河南某银行以船舶押抵合同纠纷为由来海事法院起诉某船舶的船老大,要求还款。经查,该船的船籍港在河南,营运证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长江中下游”,目前停航于河南某港。但海事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和涉案船舶的船籍港均在河南,而河南不属于本院管辖区域。关于担保物所在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的规定,起诉时涉案船舶停泊地也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所以对该案不予受理。

  关于这个不予受理的观点,哥是不赞同的。从法律规定来看,船舶抵押合同的管辖连接点有三个:1、被告住所地;2、船籍港;3船舶所在地。如果是以被告住所地或船籍港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为由不予受理,咱说不上来话,毕竟人家有这么个龟腚,而且说的特清楚,不存在两种理解的问题。关键在于对船舶所在地的理解上。海诉法解释所说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针对的是海诉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即“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咱不能把对第(七)项的解释强行安在第(六)项海事担保权纠纷上面,如果强行安上,那是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哥的理解,我国之所以设立专门的海事法院,是希望海事海商案件得到更为专业的审理,也有利于船舶的保全和执行,从而达到更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从现实发展来看,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地域呈扩大之势,简单说就是,以前不能管的,现在能管了;现在不能管的,以后也会管。比如刚刚回归的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和即将试点的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上峰一直在鼓励海事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可管可不管的,就去管!回到刚才的案件,在排除了司法解释的适用之后,剩下的就是法官自由心证了。结合刚才扯的那些理由来理解,涉案船舶的经营范围是在长江中下游,船舶必然长期处在长江之中,它必须按照核定的范围来经营才不至于违法,也才不违反保险合同的适航义务,这一点已经足以说明船舶所在地就是长江。从涉案船舶与长江的紧密联系的角度来说,海事法院还是应当作出宽松的解释,受理该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不是所有的海事海商案件都能由海事法院来审理。关于这个梗,最高法院民四庭在《涉外海事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94条也作出了回答--

  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海事纠纷,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四庭的老炮儿们故意用了可以二字,鬼精鬼精滴!可以是啥意思?从法言法语的层面来说,它是一个不带强制的词,哥的理解就是: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都能管。现实当中兄弟们也是这么玩儿滴,不过,这么玩儿得看天时,前些年收费和拔款挂钩滴时候,法院之间搞得跟律师所似滴,争着办案。现在,这些情况都不存在鸟,干啥事都规规矩矩,再加上正在上演的司改剧情,案多人少矛盾更是加剧,法院也不得不严把立案关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三个区域的管辖划分是确定的,地方的归地方,海院的归海院,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第四条: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大连)、长江支流水域(武汉)、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简单粗暴解读:海事法院只管黑龙江省水域、云南省水域和长江支流水域里的六类案件,其他的由地方法院管。

  根据这个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于长江支流中的海事海商案件,除了列明的这六类案件外,其他的海事海商案件都归由地方法院管辖,包括本文提到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常见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等典型海事海商案件。

  综上,地方法院可以受理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否则就是管辖错误:

  1、被告住所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

  
2、涉案船舶船籍港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

  
3、涉案船舶的经营范围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

  
4、涉案船舶在起诉时未停泊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

  
5、涉案船舶未遭到海事法院扣押(包括冻结船舶所有权)。

  以上就是哥对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管辖的理解。在发文之前,一领导听了我的观点后表示要哥慎重点,毕竟咱的公号观点在圈内影响已经很大鸟,么么哒。现在的人多少有点浮躁,一言不和就飙车,别引起啥血雨腥风!把哥说得一脸懵逼。于是,哥又把思路捋了几遍,自己的文章就像自己的伢儿,怎么看都顺眼,你懂的。就这样吧,留给海狮们检验。欢迎大家留言参与讨论,都是老司机---

  来啊,互相伤害啊!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博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