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PC.280(70)-船舶燃油含硫量0.5%(m/m)以下之限制
相关条款:MARPOL AnnexVI Reg.14.1.3
生效时间:2020年1月1日
适用船舶:适用Marpol船舶

生效时间:2020年3月1日
适用船舶:适用Marpol船舶
(一)该修正案规定禁止携带超过0.50%含硫量的用于燃烧目的的燃油(fuel oil used or carried for use on board a ship)除非船舶有装设等效设备(例如:SOx Scrubber)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时,则禁止使用超过0.10%含硫燃油;删除了对硫含量的审议条款;对IAPP证书附件作了配套修订。

国内硫氧化物排放要求
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文《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设立了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2019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文《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在前者基础上增加了对脱硫塔的要求,并对实施内容进行细化。
(1)国内排放控制区

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微信公众号:YGAJ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