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
本文引用的权威人士讲话内容全部来源于网络上已公开的资料,摘录过程如有错漏,敬请自行网搜原文。

【权威观点】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对于案件争点较多(2-3个以上)、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海事案件,一般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目前,各海事法院先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内部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规定,实现同一法院内部的统一与规范,完善内部监督和管理,重点杜绝适用标准混乱、超过三个月审限不转为普通程序、自审自签等不规范的问题。
------2009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争议点3个以上、标的在50万以上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八条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就职于武汉海事法院,系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博
欢迎关注:“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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