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贺荣:试点海事法院刑事管辖 应对外国渔民越境捕捞

2016-09-081545
  
       2016年9月8日,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暨信息化建设会议在辽宁省大连市棒槌岛宾馆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在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加强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和海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报告。
 
       贺荣在报告中提出,要拿出两到三个海事法院探索刑事案件的管辖,应对外国渔民闯入我国境内非法捕捞的问题。以往海事法院都是关注经济,新的时期要更加关注海上安全秩序,之前存在的司法缺位问题今后要努力补上。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职能定位为四个方面:一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海域,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二是依法公正解决涉海纠纷,维护海上安全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三是积极发挥地缘优势和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沿江沿海经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民生;四是努力发挥中国司法对外的窗口功能,增强中国海事法治软实力。
 
       贺荣有报告中指出,设立派出法庭要统筹兼顾,坚持“两便原则”,既要满足当地对海事司法服务的客观需求,也要充分考虑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否则容易浪费司法资源,也难以显现派出法庭的功能。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海事法院设立派出法庭需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在2004年第一次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设立派出法庭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要有一定的案件数量,年收案应保持在100件以上;第二、法官必须能够组成至少一个合议庭并配1名法警;第三、必须有较好的审判、办公场所和其他必备条件,能够正常开展审判工作。同时,应当注意到,随着近12年多来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上述建庭100件案件数量的标准,至少需相应调整至150件。
 
       贺荣报告中强调,虽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人民法庭的,应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但海事法院跨省级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管辖,派出法庭的设立和撤销应当区别于地方法院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设置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目前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布局总体上较为合理,但问题也较突出,有些海事法院在设立派出法庭时,没有履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的程序,导致最高人民法院难以总体平衡,甚至出现不同海事法院在同一城市竞相设立两个派出法庭的情况。
 
       贺荣在报告中谈及,目前仍有部分派出法庭没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信息化建设滞后,这是今后派出法庭基础建设的重点,特别是要优先建设好年收案在300件以上的派出法庭。最高人们法院将积极协调国家财政增加对部分海事法院转移支付的力度,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地方党委及政府部门支持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建设,特别是要从海事法院不仅为地方经济服务,更主要是为国家战略服务的职能出发,向地方党政机关做好协调说明工作,解决好部分海事法院所在省市支持在其省市外建设派出法庭的问题。在建设“中国海事审判数据平台”过程中,年内要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纳入联网范围,促进派出法庭办案智能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实时化,提高派出法庭整体工作水平。
 
      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政治部和行装局也派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以上摘自贺荣在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暨信息化建设会议上的讲话,内容以官方最终发布版本为准)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