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一船长被罚1.6万扣证6个月,背后最大的真相是……

2021-05-17805
  扣证6个月!

  罚款16000元!

  相信对很多人来说,每一条处罚都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后果了。近日,一位船长却一次性受到了以上处罚,这件事也引起了船长们的热议。到底怎么一回事呢?小海狮发现背后最大的真相居然是……

  同样行为,为何处罚大不同?

  2021年5月4日,H轮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时,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航次计划未按要求制定和缺配预定航线海图两项缺陷。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长王某于2020年9月30日因未按规定制定航次计划被海事管理机构处罚7000元 。

  5月10日,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轮船长本次未按规定制定航次计划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对H轮船长王某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7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129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确保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额的适任船员;

  (二)未按照要求安排值班;

  (三)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四)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五)未保证船舶安全值班;

  (六)未按照规定在驾驶台值班;

  (七)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8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五)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一年内是指自该违法行为发生日之前12个月内。

  海狮说法

  SOLAS公约第27条规定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以及预定航程所需的所有其他航海出版物均应充足并保持更新。同时IMO1999年发布的《航行计划指南》要求每一个航次均应制定航次计划,应收集所有与本航次、航路有关的信息从泊位到泊位详细规划整个航路,必须包含“所有危险情况”。

  一份全面、系统、谨慎的航次计划是船舶在航次开始前必备的文件,只有在开航前准备好,才能保障船舶整个航次的航行安全。是否按规定制定航次计划,不仅是海事部门检查的重要项目之一,船长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从重情节,还将被扣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缺乏符合要求的航次计划,还有可能船东因此被认定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船舶不适航。目前,已有司法案例判定,有缺陷的航次计划导致船舶不适航,这使得船东在航次计划引起船舶不适航的问题上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

  在此,小海狮也提醒广大船东和船长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强化航次计划的制定和有效实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