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三无”船舶到底难在哪?

2021-03-01814
  什么是“三无”船舶“三无”船舶的提法最早见于《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该《批复》提出: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3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水上交通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函〔2015〕183号),提出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海事调查等手段彻查 “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从事运输的行为。同时,明确要求,对于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有关信息的,可按“三无”船舶实施查处。

  因此,目前,海事部门认定的“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

  “三无”船舶危害大

  近年来,部分砂石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润,无视法律法规,使用“三无”船舶冒险从事砂石涉海运输。由于“三无”船舶普遍上安全技术状况较差,船员素质较低,导致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频发,带来了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01、极易造成商渔船碰撞事故

  参与海上非法生产经营的“三无”船舶,普遍船况差、船员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航行避碰规则。一旦与“三无”船发生碰撞,极易造成渔船群死群伤重大事故。

  由于“三无”船舶调查取证难度大,事故赔偿难以解决,易产生聚众上访等群体事件,严重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

  02、极易与油船发生碰撞造成生态灾难

  海上危险品运输量逐年加大,一旦“三无”船舶与液化品船发生碰撞事故,易导致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吨级的液化品泄漏,甚至发生爆燃、爆炸,对海洋生态造成灾难性后果。

  03、对口岸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海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长期存在,严重冲击了合法港口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无”船舶在航道内随意停泊,多次造成正常航行船舶因避让而搁浅,严重影响通航秩序。

  一旦“三无”船舶与外轮发生碰撞事故,易造成外交事件,产生不良国际影响。

  04、极易发生海上走私和偷渡行为

  非法码头、非法装卸点是招徕“三无”船舶的源头,受巨大利益驱使,非法码头及非法装卸点承包人抱着侥幸心理,往往会铤而走险,组织有关非法船舶进行走私,易发生大案要案,由于故意逃避监管,也易发生偷渡事件。海事管“三无”船舶难在哪?

  “三无”船舶无证驾驶认定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无证驾驶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是一项非常有力的威慑手段。

  目前,针对船员持内河船员证书驾驶海船或所持证书与所驾驶船舶种类、等级、航区不相符等情形,公安边防部门无法认定“无证驾驶”,不能对此类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不能形成有力震慑。

  “三无”船舶强制扣押难



  对违法船舶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可以大大提高船舶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但目前,大部分地区未设置专门的针对“三无”船舶和内河船舶的扣押船舶停靠点(扣押锚地),且缺少专项扣押经费,导致查获“三无”船舶和内河船舶后无处扣押、无法扣押,给后续处置带来困难。

  各涉海部门的联合执法难



  无港口经营资质码头装卸、非法船舶运输等违法行为,涉及安监、交通(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海警等多个部门,单独依靠某个部门的监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三无”船舶流动性强,数量多,水上执法不同于陆上执法简便、灵活,各涉海部门由于人员少、车辆、经费不足,严重影响联合执法的开展和效果。

  ▽ 来自海事基层的强烈呼吁:

  源头上取缔非法码头及装卸点

  地方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非法码头、非法装卸点隐患排查治理。

  由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装卸点进行处罚,公安交警大队、交通监察大队负责对非法装卸点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属地管理范围之内的非法装卸点实施“两断三清”措施(断水、断电、清设备、清场地、清原料),从源头上加大对非法码头、装卸点的打击力度。

  明确“无证”驾驶船舶的法律适用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的公安边防部门仅将“没有船员职务证书驾驶船舶的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建议:

  公安部门出台关于无证驾驶船舶法律适用的指导文件,明确“无证驾驶船舶”的认定情形,将“无证驾驶船舶”扩充为“未依法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与所驾驶船舶航区、种类和等级相适应的船员证书而驾驶船舶的行为”;

  对招录、教唆、安排无证或持假证人员駕駛船舶的船东一并按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共犯论处,加大对无证驾驶人员的行政拘留力度,提高威慑力。

  设置专门扣押场所完善配套措施

  一是统一设置专门的扣押场所

  建议地方政府统一规划设置专门的扣押船舶停靠点(扣押锚地),并对扣押船舶停靠点的维护、监控予以专门考虑。

  二是将扣押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建议地方政府将扣押经费及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如地方政府无法纳入财政预算,海事部门应依据《行政强制法》将扣押经费及保管费用纳入预算管理,以便保证强制措施能够有效实施。

  三是对扣押船舶安全值班进行明确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被扣押的“三无”船舶往往安全技术条件较差,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高于基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措施。若被扣押“三无”船舶船员擅自离船导致无人看守的,海事部门可自行雇佣或委托船员劳务公司派员看守,产生的费用应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四是明确“三无”船舶当事人的认定

  由于“三无”船舶没有申请登记,也没有经注册的船名,在物权的归属上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

  在“三无”船舶当事人的认定上,建议将建造合同、买船合同(如有)及卖方出具的卖船证明函(如有)作为辨别当事人的首要证据材料,若依据上述证据材料认定物权产生纠纷,无法认定船舶所有人的,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决。若无上述证据材料,则依据在船受雇人员认为的雇佣人、地方政府部门或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综合评判。

  明确“三无”船舶涉嫌刑事犯罪情形

  建议公安部门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三无”船舶涉嫌刑事犯罪的具体情形。通过采取刑事拘留或定罪量刑,对日渐猖獗的海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达到震慑作用。

  对涉嫌组织、指挥或采取威逼、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使用“三无”船舶或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量刑;

  对使用“三无”船舶或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舶户牌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量刑。

  建立“三无”船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机制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船检、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从源头对货物装卸点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三无”船舶进行严厉打击,消除水上安全隐患。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各联合执法部门互相通报打击“三无”船舶情况与主要执法工作安排,交流执法经验,探讨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质量。

  三是建立联合执法联络员制度

  建立联合执法行动联络员制度,联合执法行动由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负责召集,各联络员接到行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作者:潍坊海事局王小明

  编辑:海狮说法

  所有图片均来源网络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