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11-081755

为保障国内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导航技术水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全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的普及和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部分船舶AIS信息不准的问题却长期存在。为提高船舶AIS信息准确性,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AIS设备安装配备和使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对船载AIS设备静态信息固化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海便函〔2016〕215号)和相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督促有关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AIS设备。

2、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将AIS设备的检查列入国内航行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可参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检查导则》(见附件)进行处理。

3、各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设备的安装和配备、设备证书的持有情况、有关船舶信息的录入情况、船员的操作情况等。对AIS设备存在严重问题的船舶,除要求限期整改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4、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辖区内航运企业做好监督检查的宣传工作,要求航运企业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通过宣传媒介对船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震慑不法企图。
           
附件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检查导则

本指南提供给-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时对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时使用。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

1.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

2.《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3.《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技术要求(SOTDMA)(暂行)的通知》(海船舶〔2010〕74号)。

4.《关于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2〕375号)

5.《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对船载AIS设备静态信息固化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海便函〔2016〕215号)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要确定船舶配备的AIS设备的级别:

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DM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对船载AIS设备静态信息固化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设备性能要求。

A级船载AIS设备的检查要求
1安装 

1.1 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级AIS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沿海航行船舶,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A级AIS。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应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

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

检查AIS设备是否已经型式认可,船上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或证书复印件,并且核对该设备是否已经在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设备栏里正确签注,注意核对设备型号与实际装船的设备是否相符。检查船上是否保存该设备的产品证书。

1.3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查看电源连接情况,A级AIS及相关传感器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且能自动切换。检查时通过人为切断一套电源相互验证。

1.4 AIS天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AIS安装电缆在露天处所的连接端头是否有适当的水密措施。AIS的VHF天线安装是否合理(AIS的VHF天线与船舶VHF天线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垂直方向间隔至少2米,如在同一水平面,则间隔至少10米);AIS的GNSS天线安装是否合理(GNSS天线应在水平360度、仰角5-90度范围内无连续障碍物)。如天线的布置因船舶尺寸的原因而受限,应尽量满足以上要求。在AIS正常工作情况下,开启驾驶台有关设备,建议开启中高频及雷达等设备,保证AIS在中高频发射时仍能正常工作。

2 设备的状态

2.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查看开关情况,要求船方保持AIS在常开状态(特殊情况除外),验证AIS在重新开启后2分钟内能否正常工作,如发现AIS设备有关闭记录,应进一步判断原因。

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呼号、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

AIS中静态数据主要包括本船船名、呼号、IMO号码、9位海上移动识别码(简称MMSI,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的识别码为412000000—412999999、413000000—413999999、414000000—414999999),还包括AIS天线在船上的位置,由此确定的船长(A加B)和船宽(C加D)、船舶种类等,这些静态数据在AIS装船时已输入完成,数据的修改通常需依靠厂家或专业人员。在船舶静态数据输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2.1 船名的格式和拼写内容不正确:未严格按照船舶登记证书上船名内容和格式输入,随意添加或减少符号、空格、字母、数字等-。

2.2.2 船舶呼号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船舶呼号是在国家的基础上分配的,所以呼号可以表示船舶的国籍。如中国籍船舶为B字母开头。

2.2.3 海上移动识别码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每艘船舶对应唯一的MMSI码,如果未输入或输入错误,VTS和周围船舶无法快速准确确定该船相关信息,不利于船舶避碰航行和搜救的开展。检查时核对该MMSI码是否与船上持有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一致。

2.2.4 船舶长度/宽度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 船长和船宽的信息可由AIS天线位置A+B、C+D来验证。

2.2.5 船舶种类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在AIS设备中关于船舶种类可细分为下列22项:Passenger ship(客船),Cargo ship(货船),Tanker(油船),WIG(飞翼),Fishing vessel(渔船),Towing vessel(从事拖带船),Towing vessel L>200m B>25m(从事拖带船,长超过200m宽超过25m),Dredge or underwater operation(从事挖泥或水下作业),Vessel—diving operation(从事潜水作业),Vessel—military operation(从事军事作业),Sailing vessel(帆船),Pleasure craft(休闲游艇),HSC(高速船),Pilot vessel(引航船),Search and rescue vessel(搜救船),TUG(拖轮),Port tender(港口供应船),With anti—pollution equip(有防污染设施或设备的船舶),Law enforcement vessel(法律强制船),Medical transports(医务运输船),Resolution No.18 NOB-83(按18号决议规定的船舶),Other type of ship(其它种类船舶)等。

2.3 AIS中船舶动态数据是否显示准确

动态数据由与AIS连接的传感器或相关设备自动更新,如船位、UTC时间戳、对地航向、对地航速、船艏向等,检查时与其他航行设备的数据进行核对,如出现错误或误差过大,应核查确认。

2.4 AIS中航次动态是否输入准确

与航次相关的信息在航行中人工输入和更新,需要人工维护的数据主要有航行状态、吃水、危险货物(类型)、本航次目的港、预计抵达时间、设置报警的最小接近距离/时间(CPA/TCPA)的值、船员数、航线计划(转向点)等。在航次动态数据输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4.1 没有输入或错误输入船舶种类和航行状态:在AIS设备中关于航行状态可分下列12项:Under way using engine(动力船在航),Under way sailing(帆船在航),At anchor(锚泊),Not under command(失控),Restricted maneuverability(操纵能力受限),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吃水受限),Moored(系泊),Aground(搁浅),Engaged in fishing(从事捕鱼),Reserved for HSC(高速船留用),Reserved for WIG(飞翼船留用),Not defined(未定义)。正确输入航行状态非常重要,有利于对方及时判断并正确避让。

2.4.2 船舶/吃水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有些船舶在装卸货或调整压载后未及时修正本航次相关的AIS数据,都会给对方船舶或者VTS、岸基AIS设备带来识别、避让、监控和管理上的困难。

2.4.3 目的港输入不正确或没有输入:正确输入目的港是为了让对方更早地了解船舶的动向。

2.5 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测试

检查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如果测试环境允许,可以由检查员联系岸基台站人员,查看岸基终端上显示效果,也可以通过他船显示设备查看检查船的显示情况。条件允许,可利用专用AIS测试仪器,对所检查船舶的AIS发射情况进行发射功率和发射频率的测试和验证。

3设备的操作

3.1 相关船员是否能进行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操作

要求船员向他船发信息并要求回复或通过 VHF确认,确保AIS设备保持能收能发的正常状态,确认本船信息是否正确。

3.2 相关船员是否能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如适用)

模拟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最近会遇点CPA(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报警、最近会遇时间TCPA (Tim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最近会遇距离DCPA (Distanc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等测试;AIS内显示目标单元与雷达显示目标进行比较,确认二者观察的目标是否一致。若目标存在较大误差时,应进一步检查其误差存在的原因。

3.3 相关船员进行内置测试设备(BIIT)的测试

Built-In Integrity Tests机内自检的测试。利用AIS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自检测试(包括上电自检和周期性自检),确认其结果是否正常。

3.4 相关模拟故障测试

模拟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在驾驶台上通过外部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查看显示单元中显示报警信息是否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

A级AIS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1安装 

1.1 未按法定规范配备AIS的船舶应予以滞留(30)。要求船舶安装好以后才能解除滞留。

1.2 如果船舶安装的AIS未持有型式认可证书,应要求其开航前纠正(17)或滞留(30),要求船舶提供相关型式认可证书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有相同型号的注明。对于未持有或未携带产品证书的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下一港纠正(15)或两周内纠正(16)。
   
1.3 不能自动切换或无双套电源,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

1.4 天线安装不符合要求,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

2设备的状态

2.1 如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未保持常开,应要求立即纠正(99),并给予行政处罚。

2.2 对于静态数据的不正确输入,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下一港纠正(15)或两周内纠正(16),并给予行政处罚。

2.3 船舶航行动态数据显示不正确,应开航前纠正(17)。

2.4 船舶航次动态数据输入不正确,应开航前纠正(17)或立即纠正(99)

2.5 如果岸台终端和相邻船舶均无法显示该船信息,如证实设备无法使用,应予以滞留(30),直至修复。

3设备的操作

3.1 如关键船员不能正确或熟练进行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操作,应开航前纠正(17)。

3.2 如船舶具有CPA功能,但关键船员不能正确或熟练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操作,应开航前纠正(17)。

3.3 如关键船员不能正确或熟练进行BIIT自检测试,应开航前纠正(17)。

3.4 如关键船员不能正确或熟练模拟故障的确认和排除,应开航前纠正(17)。

B级AIS船载设备的检查和缺陷处理

1安装

1.1 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

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应配备B级或A级AIS设备。按照规定可以配备B级AIS的船舶如果已配备A级AIS,应按B级检查要求检查。

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并具有产品证书

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可,设备产品证书应放在船上以备检查。

1.3 AIS是否由稳压电源供电

检查船上是否配有稳压电源能提供AIS正常使用。检查接线是否牢固。

1.4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处所,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过程中所能看的见的地方。AIS天线应正确安装。

1.5 AIS是否配有显示屏,是否能显示周围船只信息

船舶所安装的AIS设备应配有显示装置,准确显示周围船舶信息(2010年8月9日之前安装的经型式认可的AIS可免除本条要求)。

1.6 AIS是否完成静态信息固化升级工作

船舶静态信息应通过外部接口写入AIS设备,不能通过人机界面进行更改。AIS设备应能存储最近不少于10次的关机和开机时间。

2设备的状态和操作

2.1 AIS的管理

检查负责AIS设备操作的船员,是否掌握AIS的使用、检查和测试等操作。

2.2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船舶营运期间(包括航行、靠泊和锚泊等),AIS设备应保持功能正常,处于常开状态。AIS开启后应能在2分钟内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2.3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输入准确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包括船舶名称、(B级设备无此两项要求)、MMSI码、船舶类型、船舶尺度等,检查AIS输入的静态数据应与船舶证书、MMSI码证书上的内容相符。

2.4 AIS中航次动态数据是否输入准确

AIS中航次动态数据包括船舶状态、目的港、预计抵达时间、船舶吃水等,检查AIS与航行有关的动态数据是否与船上实际一致。

B级AIS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1安装 

1.1 对未按《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要求其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未按照要求进行纠正的船舶,可以采取滞留(30)措施。

1.2 对所安装AIS设备未经型式认可的船舶,应要求其开航前纠正(17)或滞留(30);对设备产品证书未保留在船的船舶,应要求其开航前纠正(17)或下一港纠正(15)或两周内纠正(16)。

1.3 没有稳定电源供电或电源接线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

1.4 天线安装有问题的船舶,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

1.5 如未安装AIS显示器,则应要求开航前纠正(17)。

2设备的状态和操作

2.1 如负责AIS设备操作的船员不能正确或熟练操作AIS设备,应开航前纠正(17)。

2.2 AIS应保持常开,对未保持常开的船舶应立即纠正(99),并给予行政处罚。

2.3 船舶静态数据未按要求正确设置的,应开航前纠正(17)。

2.4 航次动态数据未按要求正确设置的,应开航前纠正(17)。

来源:中国海事局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China PSC

微信公众号 China P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