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防污费用 船舶将未经处理含油污水偷排进长江

2020-10-21638
  

资料图,图源:新华社

  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案公司一审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万元,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华轩及11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9月15日,由鼓楼区检察院牵头,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部门成员单位召开座谈会,围绕近年来办理的长江南京段污染环境犯罪进行专题研讨。会上,与会单位对张华轩等人污染环境案暴露出的虚假购买油污水处置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意见建议。

  夜色中,一艘船舶正匀速行驶在江面上。即便近距离仔细观察,也很难发现该艘船舶有什么异常之处。但如果身处船舶内部就会发现,一根输油管道连接了潜水泵,伸进了船舱底部,里面含油污水顺着管道就这样被直接偷排进了长江。

  虽看似神不知鬼不觉,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立案侦查,随后将向长江偷排含油污水的胡飞等3人抓获归案。之后,项强、尹元、房华、张华轩等9人也陆续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涉案船舶上查获潜水泵、输油管道等作案物品。

  项强等人隶属于一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运输业务的贸易公司,涉案船舶是该公司用于定线运输的一艘船舶。张华轩担任该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同时也是该公司分管船舶污染的直接责任人。

  经侦查发现,2019年前后,项强担任涉案船舶船长。尹元、房华先后担任该船轮机长,二人指示他人利用输油管连接潜水泵,直接向自然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此外,胡飞在担任该船轮机长期间,则指使他人利用潜水泵、输油管道将舱底含油污水通过船上卫生间便坑偷排入外部自然水域。

  为防治船舶污染,国家对于船舶发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洗舱水等的处置规定了两种处置方式:一是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含油量不高于15PPM(污染物浓度计算单位)的污水可以自行排放;二是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企业接收处置。

  项强等人所在的贸易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防治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明确公司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规定了公司职能部门以及船长、轮机长等在防治船舶舱底含油污水污染方面应当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那轮机长胡飞等人为什么要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呢?据胡飞等人交代,使用油水分离器处置含油污水时需要按时更换设备,费用不小,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接收处置同样也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胡飞等人觉得自己不方便向公司提出这笔费用,再加上公司又制定了关于舱底含油污水超标等船容船貌的惩罚规定,他们开始在其他方面动起了脑筋。

  在尹元、房华担任涉案船轮机长期间,负有监管职责的船长项强又是如何履职的呢?据查证,他对于油水分离器没有使用、没有第三方接收舱底含油污水的情况是明知的,也发现船上存在偷排设备,但仍默许、纵容船上工作人员逃避监管、偷排舱底含油污水。

  按照《须知》规定,该公司设有部门负责检查并指导船舶开展防污染工作,船舶油水分离器使用、通过第三方接收处置含油污水等情况均属于该部门检查、监督的内容之一。张华轩具体分管该部门。

  据尹元、房华、胡飞等人交代,1号船的油水分离器基本上不使用,《油类记录簿》上也没有使用记录,虽然《油类记录簿》上附有虚假的接收证明,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相关费用报销经张华轩审核签字。同时,张华轩分管的部门也没有按时采购、更换油水分离器配件。种种证据证实,张华轩对此情况是明知的。

  为逃避监管,2018年10月,张华轩安排所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用纯净水代替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虚假取得了油水分离器水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认为,虽然涉案公司制定了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但流于形式,胡飞等人污染环境行为是在公司分管船舶污染的直接责任人张华轩的默许、纵容下实施,且是为了单位利益,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涉嫌污染环境罪;而张华轩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飞等11人作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该院认为,涉案公司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12月31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及张华轩等12人提起公诉,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对涉案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