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拉“偏架”!广东一船厂未能按时交船,被判退赔外国企业314万美元

2020-08-05778
  司法公正不论国籍,无论亲疏,该胜则胜,该败也败。



  记者8月3日从广州海事法院采访了解到,该院近日在一宗合同纠纷中,裁定中国广东一家公司必须退还阿联酋一家公司定金278万美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美元。

  这一结果打消了此案审理前外界一些人士关于中国司法可能偏袒中国企业的担心。这宗案件的申请人是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的安富尔公司,被申请人是广东粤某公司。

  2014年9月14日,安富尔公司委托粤某公司建造一艘60.6米全回转锚拖供应船。双方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第13条约定,如果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将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

  合同签订后,粤某公司因故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船舶,安富尔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

  2018年7月20日,独任仲裁员加雅·普拉喀什就安富尔公司和粤某公司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粤某公司应退还安富尔公司支付的定金278万美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美元。

  2020年1月2日,安富尔公司向中国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加雅·普拉喀什所作的仲裁裁决。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由新加坡仲裁机构作出,我国与新加坡均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本案仲裁裁决解决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按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符合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加雅·普拉喀什所作的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安富尔公司已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文件,独任仲裁员加雅·普拉喀什于2018年7月就安富尔公司和粤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在新加坡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为此,广州海事法院近日依法作出裁定:对新加坡独任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此案审理前,外界有些人担心,涉及数百万美元的巨款,中国法官审理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本国企业?

  此案审判长、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徐元平在审理后指出:中国法官严格依法断案执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案件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会在意当事人的国内外、境内外籍别与身份,绝对不允许也不存在“拉偏架”问题。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题图 | 视觉中国责编 | 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