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学习:沙钢船务与海航的最新裁决

2016-05-23917


  职业原因,租船人、纪经人必须学习英国判例,并跟踪最新英国判例,希腊船东这方面就做得非常好,值得中国船东好好学习,发现这个判决很有意思。一天翻译这么多字,头昏眼花,后三分之一是瞎翻的,没耐心了。

  1980年年代初期,李总翻译的Lord Denning的《法律的正当程序》(薛船长读后感见:http://blog.sina.com.cn/s/
blog_92827c8e0101cfox.html)是非常贴近国际前沿的。三十几年后,越偏越远。本文的裁决非常令人信服,这样的法官配得上仅次于上帝的人的称呼,别的国家是学不来英美法的原因是由于没有高水平的法官,任何人在这些资深大律师出身的法官面前,任何花样不要玩,看得你透透的。

  让我想起郭国汀律师,他翻译的一些书,读起来就轻松多了。陈水扁、卢武铉都是海事律师。

  本文中涉及的人物,有几个我认识,除贾鸿祥之外,都是音译。由于可怕的海南PSB的存在,不多做评论,仅供学习之用。

  对将刑事侦察用于普通商业纠纷表示谴责!强烈呼吁:

  善待企业家是一个国家的良心 ------- 落实取保侯审权从企业家开始( http://blog.sina.com.cn/s/
blog_92827c8e0102vsat.html )

  统一由法官执法是经济走出困境的唯一方法(http://blog.sina.com.cn/s/
blog_92827c8e0102w7rc.html)

  高等法院商业法庭

  MR JUSTICE KNOWLES法官审理

  沙钢船务(清算中)状告与海航集团判决

  Holman Fenwick Willan 律师行指派Mr Luke Parsons QC and Ms Caroline Pounds作为原告沙钢船务代理律师, Wikborg Rein 律师行指派Mr Philip Edey QC and Mr Alexander Wright作为被告海航集团律师

  2016年1月26、27、28、29 及2月1、2、3、4、5及9日审理

  Mr Justice Knowles法官:

  介绍

  1、2008年大新华航运从沙钢船务租进了一条海岬型散装船DONG –A ASTREA

  2、数月前沙钢船务从原船东DONG-A油轮公司租进该轮。当时船处于建造中,将于2010年交船,租期82-86个月。

  3、沙钢与大新华合约签于2008年8月6日,同日取得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出具的担保函。大新华与海航处于同一集团,但是大新华是新公司,另一方面海航很著名并是大新华的母公司。

  4、大新华不能履约事件中,根本违约且租约在2012年终止,沙钢接受根本违约。沙钢寻求海航根据保函付款,但遭到海航拒绝。现在双方同意根据本次审理裁决,到期数额是68641712美元(4.46亿元人民币)。仅有少量反诉担保款。

  5、双方争议非常严重。海航集团方由Mr Philip Edey QC and Mr Alexander Wright律师辩护,租约由贿赂取得并因此无效。贿赂指控基于供词。沙钢方面由Mr Luke Parsons QC and Ms Caroline Pounds辩护,供词基于刑讯逼供,因此法律诉讼上是不允许的。

  指控的贿赂6、沈汶福(Shen Wenfu)沙钢船务的总经理,徐文宏(Xu Wenxhong)也为沙钢服务。

  7、徐文宏在大学时认识贾亭生(Jia Tingsheng),贾鸿祥是贾亭生的父亲,是同一个集团大新华和海航,包括大新华自身的总经理或者主席。

  8、海航称2008年由徐文宏受沈汶福指使分两次付了30万元人民币给贾亭生,为了让贾亭生说服他父亲贾鸿祥同意该合约。

  9、海口是中国海南省的省会。美澜是海南的一个区,2014年2月17日美澜PSB给海航集团回信,包括下述内容:

  
PSB是Public Security Bureau的缩写,不知是什么组织,本案中显得如此恐怖,不敢乱翻译)2013年10月,我们侦查贾鸿祥与贾亭生案时,怀疑有犯罪嫌疑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他们承认,并贾亭生供认在2008年的7月与8月,谈租约时(大新华与沙钢),从徐文宏处受了30万元人民币贿赂,根据徐文宏的要求说服他父亲同意该租约。最终贾鸿祥同意了该租约。在2013年13月,我局对徐文宏展开侦查,并基于非国家公务人员贿赂嫌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他承认他贿赂贾亭生30万元的事实,并供述之所以这样做是受了沈汶福的指使。2014年2月15日对沈汶福展开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沈汶福供述他让徐文宏贿赂贾亭生与贾鸿祥30万元……


  证据审理

  10、本案的第一手口供很少,徐文宏、贾亭生、贾鸿祥或沈汶福都未能出庭作证,且PSB官员也未能出庭。

  11、沙钢的张捷(Zhang Jie)作证,但他在指控的贿赂时间恰不在沙钢。徐文宏从2014年8月开始的律师郭志来(Guo Zhilain)作证,我下面将提到。吴磊,海航的法务总经理作证,我下面将提到。

  12、我受海航邀请以注意针对沙钢的相反推断来源,特别是徐文宏的缺席,并其妻子李薛平也缺席审判。我拒绝这样做,我不同意沙钢会真正获得他们在本案的出席。沙钢船务现在清算,且徐文宏不再受雇于他们。我同样不同意海航声称的他们缺席是由于他们害怕真相。

  13、提供的文件相当不完整,真相或许完全不是这回事。某种程度上仅能获得事件的性质。海航说沙钢想揭露并暗示沙钢的证据已被蓄意隐藏或者删除文件,但我同样不同意这是真实情况。

  14、文件包括一些PSB的记录,从这些记录包括相关中国刑事法庭的记录。英国向中国寻求帮助的官方信件,及该法庭提供的帮助,聚集于徐文宏,缺乏大量的关于贾亭生(Jia Tingsheng)、沈汶福、贾鸿祥的文件。

  15、沙钢及海航举证大量的专家证言,包括中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证言,以及关于中国供词经验的证词。这些证词从书面的专家报告处获得,这些根据后来的出版报告而来。这里任何一方未能互相质证任何一位专家,我曾考虑专家证言并通过帮助清单获得关键点的帮助,寻求专家证言的来源。

  16、我发现专家语言的价值,但有两个要点的限制。第一,本案的价值局限限于背景,最终这是本案我们必须获得的关于决策的事情事实。第二专家提供的论点将有益于获得更多的材料和信息比在本案中能够真正提供的要多得多。

  17、本案中大量证据、文件及证言是中文的原件,并翻译成英文,一些引用(包括中国法律)直接翻自中文文字,感谢翻译的工作。

  商务部分18、2008年租船市场很高,在这活跃的市场上船东(包括沙钢船务这样的原租船人)处于有利的谈判地位。

  19、租约中的租金水平符合市场水平。

  20、要点是建立在实事求是及专家证据及不非常依赖双方的争论来的。

  21、2008年秋天开始的金融危机使事情急转直下。2010年的租船市场比2008年8月的市场大幅下跌。

  22、海航是海南及海口主要的商业及经济体。很清楚对其影响吴磊及Mr Parsons QC给出了坦率的观点。获得补贴,由于语言差异,很遗憾地发现他(并其他部分的证据)选择试图去回避给出坦率的回答。

  许可大新华与海航的合约23、最初要求大新华董事会的许可,租约并没有呈交到海航的海务及财务审核,尽管海航的副主席要求这样做。

  24、租约的确获得大新华各层级的同意,他们包括海航主要的董事(并是大新华直接的母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公司的主席)贾鸿祥,及海航的主席。

  徐文宏的供词

  25、解释中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26、根椐审讯记录,徐文宏被PSB从上海抓到美澜在2014年22及23日被整夜讯问。

  27、根据审讯记录徐文宏被沈汶福要求给了一个帐户用于他与贾亭生的关系,以让贾鸿祥尽快从沙钢租进这条船。根据审讯记录,徐文宏说沈汶福提出的好处费是10万地现金,由徐文宏一次性交给贾亭生。

  28、审讯记录封面记录徐文宏的供述系自愿供述,根据记录徐说他希望获得从轻处罚。

  29、一份标明2014年1月24日写着徐文宏名字的坦白说明的文件给出了不同的细节。该说明是经人民币形式分两次由徐文宏给贾亭生的,一笔是先前给的,另一笔是签署租约时给的。

  30、后来的2014年3月4日的审讯记录徐文宏被要求做数额相矛盾的供述,回答是他想试图逃避处罚。1月份他的审讯与记录是同一个官员。根据3月的审讯记录徐文宏被问及如果租金水平是合理的为什么他与沈汶福还想去贿赂贾亭生,以让他父亲租进该船。他的回答记录是那将迅速租进该船。

  31、3月的记录包括下述徐文宏的供述:我先前的做了虚假陈述,经过警察的教育,我察觉了自已的罪行,我如实供述我的问题以减轻处罚,我想感谢PSB的合法对待及保护我的权利。

  32、2014年1月及3月徐文宏审讯时没有律师或者其代表在场。2014年8月21日郭志来(Guo Zhilain)律师在海口看守所会见了徐文宏,郭律师受徐文宏的妻子委托,郭律师做了会见记录。

  33.如我所提及,郭律师本案中给了证据,我发现我可以接受他的大部分证据,尽管有其他部分未获得证实。有几次我对他的信心也动摇过:例如他解释包含不实的指控,在一个为徐文宏的保释申请,徐夫人已怀孕。总体,我发现一个务实的人,在恶劣的环境下想尽力为徐文宏工作好。我确信海航没有任何建议提及郭律师试图帮助沙钢。他以自已的身份数次代理徐文宏,这说明,郭先生不必参加本案,这是对他的信任,他愿意去做。

  34、郭律师所做的会见记录足够详细没有任何疑问。徐文宏坚持他是无辜的,郭律师问他何时被PSB带到那里的,指控什么时,他做了如下回答:我是这年的1月23号被带到海南,最初并没有任何指控,我被带到PSB的地下室,这是晚上11点,我肯定在那里超过48小时,我出来时是26号的下午。用拳头与警棍是最轻的。我的衣服被扯成一条条,用冷风吹我,用手捂住我的嘴用水浇我,用烟头烫…..

  开始我说没那回事,但是他们就拷打我,我受不了,24日早晨,我说我付了10万元,24日下午他们又拷打我,用水刑,我受不了,他们说那是30万元,分两次给,每次15万元。最终,我没有别的方法,只有象我供认的一样….那里有摄相机,但是他们控制是否记录。

  35、郭律师问:老实说,你有没有贿赂贾亭生?徐的回答记录如下:

  我绝没有做这事,那时是船东市场,我们不会给任何好处费给他。他们寻求我们的帮助,他们是新公司,而我们是老公司。

  36、2014年9月15日的会见,徐文宏告诉郭律师他被拷打了。一个徐夫人发出的紧急报告显示在两次会见记录里。

  37、这两次会见之间,2014年8月22日郭律师应徐夫人的要求以徐文宏做了供述为由做了保释申请,郭律师后来写了一个意见,他问过徐文宏让他考虑改变他关于减轻刑讯的叙述,但是徐文宏表达他的担心,会再次挨打或再次摁进水里,在侦查阶段拒绝这样做。

  38、后来的会见是2014年12月17日与19日,由郭律师所里的别的同事做的。徐文宏解释之所以先前会接受有罪的指控,因为那将会在审判时减轻判刑,如果他否认指控会被发现有罪。有许多材料表明,根据这由PSB官员指定给徐文宏的回报

  39、官员给这样的指示是错误的,根椐相关法律。提及型诉法118条及型法67条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在本案无论徐文宏决定接受有罪指控与否,他事实就是犯罪。

  40、2015年9月22日把徐文宏带到海口市美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合议庭审理,记录了徐文宏被PSB从2014年1月22日拘捕,后从2014年1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7月23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41徐文宏曾指示郭律师进行做有罪辩护,当局从不会承认他被迫做错误供述。徐文宏承认对他的指控,从记录看证据依赖于起诉的仅有的供词,包括沈汶福的与贾亭生的。没有证据或贾鸿祥的供述呈上来(虽然2015年11月16日对证人的质证,参见下文)。

  42郭律师对于自愿供述请求法庭减轻处罚。郭律师没有反对或者表达任何徐文宏是无辜的。法庭记录他的呈交显示徐文宏认罪态度好,他自愿供罪,徐文宏请求从轻处罚。郭律师说(我接受)这是因为他希望能实报实销(拘多少天,判多少天)。

  43、法庭2015年11月16日下了判决,考虑到徐文宏(Xu Wenxhong)拘捕的时间,允许在一个月后2015年12月21日释放,徐文宏被告知有权向中级法院上诉,他说他不上诉。44、徐文宏被控告并承认带了一块手表作为贿赂,关于这个事情,与租约及保函无关。他的所有判决已考虑进去了。

  贾亭生的供词

  45、根据审讯记录,贾亭生在2014年1月23日由讯问徐文宏的同一个官员讯问。

  46、记录标明“第四”,但不见第一、第二、第三,先前的讯问,形容为没有签字的文件叫做“贾亭生拘捕于海南期间遭遇刑讯的报告”。海航要我对待这样的文件要慎重,我这样做了。郭律师的证据由贾鸿祥的律师在2015年晚些时候给他的,贾鸿祥的律师告诉他,这从贾亭生妻子处得到的。

  47、2014年1月23日的审讯记录,贾亭生给了一个帐号用于接受徐文宏分两笔支付30万元人民币。根据记录贾亭生说:我们见面后,徐文宏提及另一个要求,他想我父亲能联系海航集团以尽快安排保函。然后他给了我15万元人民币。几天后我收到钱,我告诉我父亲(贾鸿祥)这件事,我告诉他我收到了15万元(从徐文宏处)。关于保函,我父亲说他只能联系海航集团,根据公司的正常规则办。对于15万元父亲叫我,要我还给人家。

  48、根据记录,及一份供述的文件,贾亭生说他不会将钱送回,他见了徐文宏并收了另一笔15万元,这次他父亲不知道。审讯记录的最后记录问题“本次审讯有没有任何刑讯逼供?”回答“没有”。

  49、贾亭生报告宣称贾亭生是无辜的,来源于刑讯逼供,2014年1月的审讯及先前的审讯没有任何记录,但是贾亭生的报告有另一个版本。刑讯逼供又发生在2014年1月涉及摁到水里,但是还有用芥未油。在郭律师2014年9月15日会见徐文宏的记录里提及上述现象。徐文宏声称听到贾亭生的惨叫。

  (读到这里,不禁骂,贾鸿祥船长,吃这么多年公家饭,不如吃屎,让儿子这样遭罪,祸及子孙,买块豆腐撞死算了。外国的水刑是这个样子,中国的水刑可能会温柔一点吗?)

  50、包括下述段落,参见第24点,2014年1月他被刑讯并供述前做了下述记载:一个资深官员进来说“事实上,你不知道事情到什么阶段,沙钢最近打大新华,拿了2千万美元,现在他们又想搞海航。我们对你们个人不感兴趣,我们海航集团仅仅是想解决问题。这的确不是大问题,仅仅是合作并录下供词,努力回家过年。回家后不要翻供,否则你知道什么下场”。

  沈汶福的供词51、根据审讯记录,沈汶福在2014年2月16日由PSB讯问。审讯官员与审讯徐文宏的官员不是一个人。沈汶福说,根据记录,他提出了30万元的贿赂给贾亭生。他归结于徐文宏的提议,焦点是特别针对海航的保函。

  52、在后来的2014年9月15日郭律师对徐文宏的会见,徐文宏指出他想沈汶福从他的表现看,他遭受过水刑。

  53、沙钢的张捷(Zhang Jie)给出证词经过质证。大量后来的证据强加给先前的证据事实。我不满意这样的解释,并这让我观察证据要小心。他声称不记得了直到后来给了录音文件。

  54、但是我接受2014年6月沈汶福告诉张捷的沈汶福是无辜的。然而张捷声称的一个体系,沈汶福受刑讯签署不认可的文件时,插入一个“p”字。

  55、沈汶福被指控违反了信托责任,但是这与由徐文宏的贿赂指控无关。

  贾鸿祥56、现有的证据显示贾鸿祥被拘捕并控罪了。很少有他的信息。不清楚他因何控罪,是否涉及徐文宏的贿赂。

  57、从检察院来的文件显示有贾鸿祥的供词,但是该供词复印件没有向本庭提供。证据上我倾向接受,郭律师说他曾读到它,贾鸿祥提及,他没有收到30万元人民币。

  孙“贿赂”58、在2011年6月,在租约与保函提上来,经纪人洪祥兵(Hong Xiangbin)的3万美元被提出来,给了大新华的孙策(Sun Che)。

  59、孙策(Sun Che)承认并被定为贿赂罪,直到审理海航案件,声称的孙策的贿赂指控用于反驳沙钢的索赔,但是这事不是本案探讨的案件。

  60、尽管如此,海航书面提交抗辩“孙策贿赂”支持他的案件“徐文宏”贿赂的发生。我不接受这样的抗辩。我没有发现任何对孙策的贿赂支持了声称的徐文宏给付贿赂。

  (笔者做过经纪人,经纪人即便要贿赂谁,也要等收到租金后,才有钱去贿赂啊!租金要待起租后,每半个月付一次,但佣金常是数个月一结,没有个三五个月,经纪人也没钱付贿赂啊,何况,这是个持续八十几个月的过程,可见PSB根本不懂租船,才弄出个借钱贿赂,让中国经纪人在全世界面前丢脸)

  61、时间、环境及个案原因涉及面不同,我感觉在不全的关于孙策(Sun Che)部分文件找不到重点所在;他们又给了不一致的版本何时贿赂给了他。海航指控存在关联效果:沈汶福由于洪祥兵(Hong Xiangbin)付给孙策(Sun Che)钱而受到影响。我发现没有证据足以支持上述关联。

  62、一个从洪祥兵(Hong Xiangbin)处的证据,洪祥兵说沙钢想租约执行得快些“冲抵市场波动”。但是关于速度,那时定了一些租约(是很快)。

  供词及刑讯63、刑讯是堕落的。专家证言证明在中国也是非法的。提及中国刑法247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4、英国判例65、英国判例66、Binham勋爵论述67、英国判例68、英国法与中国法一样,考虑有罪供述,但是刑讯的供述是无效的。系统自己被打破。信任与道德沦丧。无辜者被控罪,大量有罪者逃脱,带来未来犯罪。如真相被发现需要继续时,调查应停止。

  69-82条均为英国判例,读好读,但翻出来费劲,太忙没空仔细翻,抱歉,各位可找来原文一读。

  本案事实结论

  83、我必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得出结论

  84、对比证据时,发现证据某种程度上有限。

  85、一些文件需注意其可靠性。很少事实证据,考虑到关键人物(特别是徐文宏)双方都用来支持自已,双方争议焦点是刑讯逼供。考虑到缺少关键人物。

  86、本案的民事证据的标准是公平的概率,但是考虑到太多的指控,沙钢与海航争辩对方的举证义务,最终,我的结论不依赖谁的举证义务。

  贿赂结论

  87、本案有限的证据及认真考虑,对于公平的概率来说,我发现徐文宏没有行贿。

  (此处直接打在海口美澜法院脸上,国内的法官不跟着这些大法官后面提个10年、20年鞋,是成长不起来的)

  88、我完全了解海口美澜区人民法院发现徐文宏贿赂并判决有罪。在呈现在该法庭的材料我完全认可他们的发现。但是很多东西没有呈现在美澜区人民法院面前。特别是美澜区人民法院有关于徐文宏(及其他人)的证据承认指控贿赂,但是没有关于他(及他们)反对贿赂指控的证据。

  89、当徐文宏、贾亭生、沈汶福每个人第一次指称他们贿赂时他们这样做了,但没有律师或者代表在场。虽然显示郭律师不是他的第一个律师,当徐文宏见到他的律师时,否认他曾贿赂。

  90、没有证据显示任何在审讯中PSB的官员接受过测试,这显然特别困难,但本案中没有机会测试他们。

  91、我的判断本案声称的快速定约比租金水平更重要不能令人信服。即便希望快速定约,我依然未能被说服,从其他证据表明贿赂被用来获得它(租约)。在文件上徐文宏建议贿赂的原因。同样显现在沈汶福身上。但两者又被否认。还有那时市场不能提供相反的原因以求快速定约非常重要。或者其他任何事件中可获得的原因。事实上租约从2010年开始,太长了,很难去接受有什么不同:沙钢自已最近已同意一个租约为船安排一个完全一样的开始与租期的合同。

  92、即便贾亭生给了一个帐户用于接受贿赂,那需要贾鸿祥按正常程序去坚持才有用。我没有忽略海航的观点,需要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才会确认合约但是没有交给法务及财务审核,但结果是合约被批准,这其中有海航的主要董事,及海航的主席。我没有忽略吴磊自已的证言他们直到2011年没有注意到该租约,但是2008年达成协议后接下来几年我没有看到任何人指出租约定得太快了,可能是由于贿赂的嫌疑。

  93、还有我看到没有记录显示该贿赂被提取或者贾亭生使用了该款项。

  94、我给的让我得出没有贿赂结论的原因,当我想该请求的背景时,我没有倾向本案中由于徐文宏有罪供认有事实上不同的结论。还有我的结论没有受徐文宏供述关于未被揭露的一块手表的贿赂的影响。

  95、我仔细考虑了海航辩称的徐文宏的时间日期的可信度,及事件顺序,在2014年1月,包括与贾亭生报告的对比,我没有发现这些要点影响事情的实质内容,我非常奇怪对获得的信息,没有发现一些的可能的矛盾。

  96、讲判例97、海航辩称对刑讯逼供不知情,没有可靠的原因说明为什么徐文宏、贾亭生及沈汶福应错误地自证他们没有做过的犯罪。但是最大可能是认罪与(不认罪)可能被直接判罪有非常大的不同,正如徐文宏的律师郭律师所说,他的案中PSB官员的指示起了很大作用。

  98、讲判例99、第一个决定(上诉法院的决定)关于对于一个被控罪人的供认环境将被采纳为针对那个人的证据。即使在那背景下,不是在本案中的那种环境(如本庭沙钢对海航,并不是徐文宏及其他人),决定来自于当局的讯问是否是自愿供述,及问那是不是事实。对于徐文宏,供述将不是自愿的,如果通过伤害来威吓或者希望获得从轻处罚的好处或者政府里的人救出或者由于压制。

  100、第二个决定参照Mr Edey QC(一个上议院的决定,英国最高法院的前身)是关于引渡的环境下的决定。不能接受海航辩称的,预计轻罪判决不是错误供述的原因。

  刑讯的结论

  101、刑讯指控怎样?我已考虑到本案可获得的证据关于刑讯的指控,证据所限,包括海航强调的医学证据。已这样做了,我发现刑讯不能被否认是由于自愿供述的理由(不存在)。(这逻辑需要各位好好想一想

  (此处直接打在国内直接刑讯的公检法的脸上,如有脸的话)

  102、事实我不能不考虑刑讯将减少我对于供述的信心,虽然那显然来源于我对上述贿赂结论,我已有的对于发现贿赂的供述不充分的信心。

  103、海航从后来的承认中区别供述并请求判罪,这些罪是后来的刑讯要点不是指控已发生的。但是目前事情没有关联。一旦该供述制造出来,任何对其否认或者无罪请求,将导致回到刑讯逼供指控。

  104、本案中,在我的结论没有贿赂的情况下,不必解释最后结论是否有刑讯。我已说,我不能排除可能性,现在的证据不能使我很好的得出稳定的结论。

  105、我必须将我的视线局限于本案也是利于中国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讯问的官员。我没有着手这样做,对所有范围及可能指控的刑讯的性质判断,但如果指控属实,很难想象更复杂的违反职责及官员的责任。

  106、郭律师的证据包括非正式的与法官联系及给政府的一些联系,但我必须保留他的证据直到不能确信他所说及他所发出的程度为止。因此本案中一个可能的调查或许没有发生。

  结果

  107、我裁决海航有义务根据租船合约担保函付给沙钢船务钱

  别的方面108、2014年11月沙钢获得改变本案为指控刑讯的许可,在2014年12月,海航获得本案休庭,在2015年2月结束。我争辩在英国法下,休庭是必须的,以使刑讯指控得到尽可能完备的调查。

  109、同时海航写信给PSB形容两个沙钢的律师涉嫌刑事犯罪,指控律师已共谋伪造证据。海航没有告诉英国法庭这时他们在做什么。没有指控的理由,这应不是由海航所为(由吴磊所为)。对他们的信任,中国当局显示已获知这些,对他们的信任并没有更进一步,两位律师没有答应指控,以使他们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之路上引开他们。

  (此种形为,笔者用无耻形容,做生意要防火防盗防海航,生意上的纠纷,把对方抓了,还抓经纪人,竟然还想抓律师!你以为这是影响国家安全的案件啊!何况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能随便抓律师)

  110、感谢本案中的四位出庭律师 Mr Parsons QC and Ms Pounds, and Mr Edey QCand Mr Wright.

  判决书来源于: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
Comm/2016/1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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